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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0048628740X7/202101-00034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负责人文字解读】省管局负责同志关于《安徽省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1-08
【负责人文字解读】省管局负责同志关于《安徽省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08 11:32 来源: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公车大幅削减,公务出行需求与保障的矛盾比较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抓基层强基础等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工作根据中央车改办《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发改电〔2016〕75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的通知》(财办行〔2018〕128号)以及我省公车改革相关规定,省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联合制定《安徽省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工作指导意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解决好基层公务出行保障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防范“微腐败”风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利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绿色高效、规范有序、集约节约、稳步推进为基本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深入贯彻“创新、绿色、共享”新发展理念,面向市、县基层单位,主要倡导采用新能源汽车等新型绿色出行、智慧出行方式,强化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完善公务出行保障体系,有效保障基层公务出行。同时,进一步优化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功能,在安徽省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总框架下建设基层公务出行保障信息化平台,将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社会车辆租赁、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交通费包干等各类保障方式统一纳入平台管理,建立省、市、县、乡四级信息互联互通基层公务出行“全省一张网”,做到高效保障、规范管理、安全可控、信息透明、监管有据。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指导意见的制定从2019年7月份开始,历时一年半,经过充分调研,深入研讨并广泛征求意见,于2020年12正式印发

指导意见起草过程中,先后邀请省委政研室、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等专业人员、省直和市县相关部门以及部分试点乡镇负责人共同参与,深入滁州、芜湖、阜阳13个市实地调研。多次与山西、上海、浙江、福建、江苏、湖北等省市同行交流探讨。组织2次全省会议研讨推进,向国管局公车处、省纪委监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交通厅、审计厅全省公车主管部门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结合反馈意见建议进一步加以完善,力求保障方式切合实际、易于操作和管理

四、主要内容和工作任务

(一)倡导租赁新能源汽车保障基层公务出行

1、适用范围。市、县确有需求、符合条件且有能力租赁的基层单位,以乡镇为重点,充分兼顾国家核定具有执法职能的执法执勤行政执法单位和园区、重点项目等单位。租赁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费用可从本单位专项经费列支,但租赁费用必须符合公车改革的节支要求。

2、租赁办法。有条件的地区由市或县级公车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有资质的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公司。服务公司要结合基层公务出行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租赁方案,具备线上线下运营、管理、服务能力,配合公车主管部门做好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和管理工作。公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租赁企业的考核监管,提高其履约能力和服务质量。

各基层单位按照车型、数量、使用期限等要素提出租赁需求,报同级公车主管部门审核,乡镇报县级公车主管部门审核。

3、运行管理。公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基层单位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的管理,制定使用细则,明确主管部门和审批流程,细化使用人员和使用范围,控制租赁车辆规模。定期组织对各基层单位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通过定期统计分析出行次数、运行费用、车辆使用率等数据,对各基层单位租赁新能源汽车数量实行动态调整。

4、平台保障。搭建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平台,集中统筹调度,提高使用效率。按照保留公车管理模式,将租赁的新能源汽车安装车载定位终端,并与配套的充电设施、运维服务等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实现出行申请、使用审批、车辆调派、轨迹监察、费用结算和绩效管理全过程信息化和智能化。平台信息要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交通、机关事务等多部门和使用单位之间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二)支持采用货币化补贴方式保障基层公务出行

统筹和包干方式应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和合理的费用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做到公开透明。乡镇可提高公务交通补贴统筹比例,统筹资金应重点保障出行任务重的岗位和人员。交通费用包干按次计费,实报实销。要严格报销流程,不得按月包干到人。交通费用包干按照省车改办《关于做好中短途出差和去偏远地区下乡公务出行保障工作的通知》(皖车改办〔2017〕8号)要求执行。

(三)规范租赁社会化车辆保障基层公务出行

在新能源汽车租赁无法覆盖或新能源汽车无法保障的特殊情况下,各基层单位可向本级公车主管部门招标的定点租赁公司购买租赁服务,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车辆。各地公车主管部门可参考省直做法持续完善社会化车辆租赁管理制度,明确车辆租赁适用范围和用车审批流程,结合基层单位工作实际细化租赁服务标准和价格。各地公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基层单位车辆租赁使用管理的指导,各类租赁车辆要遵守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四)鼓励因时、因地制宜,积极创新保障方式

除以上三种保障方式外,各地可结合实际创新保障方式,比如扩大保留车辆使用范围、调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使用网约车、出租车,提升公共交通覆盖率、探索发展适合基层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等。所有保障方式尽可能纳入平台管理。

五、组织实施

为保证我省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工作能够稳妥顺利地推进,《指导意见》强调,各地要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局部试点示范,逐步完善推广,尊重差异化,不搞一刀切,妥善处理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认真研究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指导意见》由省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三家单位联合发文并抄送纪检监察、审计、公安、交通等部门,旨在加强多部门分工协作,确保文件的贯彻落实。省管局将定期组织各地公车主管部门开展基层公务出行保障绩效评价工作,计划2021年各市、县制定完善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实施方案,建成一批较为成熟的应用新能源汽车租赁等新型方式保障基层公务出行的试点;力争在2022年年底前全省初步建立基层公务出行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基层公务出行保障不力、管理不规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