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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890/202102-00006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宣城市商务局权责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2-18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890/202102-00006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宣城市商务局权责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2-18
宣城市商务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1-02-18 14:34 来源: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商务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许可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620号令公布)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5月7日皖商办外经函〔2014〕366号修订)第二条:在安徽省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经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通过审查的;
3、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作出审批决定的;
4、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中索贿受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2 其他权力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1.《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20年第1号):决定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订)。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十七、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3.《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二、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工作。各省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各地政府统一部署安排下,有序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移交工作原则上应在2019年底前后完成。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19〕33号):九、优化商贸流通营商环境。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加快推进成品油零售许可下放至市级政府。
5.《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19〕765号):二、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承接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不再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等事项。各市商务主管部门须依法行使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按照各地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进行审批。
6.《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承接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的批复》(宣政复〔2020〕13号):一、原则同意广德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由宣城市商务局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市级商务部门制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审查的;
5、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索贿受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确认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416号)第十七条“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出具证明或者不予证明的决定(不予证明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出具证明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
4、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出具证明的;
5、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索贿受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4 其他权力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人员招收备案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二十六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用工项目、国外雇主的有关信息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2.《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2002年第2号令)第十二条:外事部门在受理经营公司签证申请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一)经营公司是否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 ”)对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意见。
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人员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皖商办外经函〔2014〕462号)“二、外派企业注册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本地区外派企业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手续;四、外派安徽省外户籍劳务人员,需要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材料的,企业可直接提交申办材料至省商务厅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3、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作出备案决定的;
4、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备案中索贿受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5 其他权力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1.《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5号令)第三条: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2.《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特许人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备案权限的通知》:“一、下放范围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商务局承担;对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初审(包括受理特许人提出备案登录号申请、发放登录号和网上审核)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商务局承担。(二)跨省特许人备案。在境内从事跨省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向特许人注册地设区市商务局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初审合格后,提交省商务厅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3、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作出备案决定的;
4、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备案中索贿受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6 其他权力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登记的;
3、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作出备案登记决定的;
4、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备案中索贿受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7 其他权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3、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作出备案决定的;
4、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备案中索贿受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8 其他权力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2.《商务部关于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17〕314号)。
3.《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2010〕1239号):“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转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或根据权限由市县商务部门审核。
4、送达阶段责任:县级商务部门通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审查的;
5、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索贿受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9 其他权力 拍卖业务许可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4号令)第十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转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4、送达阶段责任:省级商务部门制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审查的;
5、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索贿受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权力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1.《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20年第1号):决定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订)。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
3.《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及《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19〕765号明确,指导各建立健全包括“年度检查”在内的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承接石油成品油零售
经营资格审批事项的批复》(宣政复〔2020〕13号):一 原则同意广德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由宣城市商务局办理。
5.《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6.商务部2007年3月印发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六、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办理程序、时间及提交材料(一)年度检查办理程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签署委托授权书,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委托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省商务厅每年下发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定期检查的工作通知至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定期检查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通过年度定期检查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信息公开,及时回复咨询。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审查的;
5.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索贿受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权力 自由技术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十八条: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第3号令)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3.《关于授权合肥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对本区所辖企业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皖外经贸技字〔2003〕 12号)。
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衔接落实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皖商办政法函〔2014〕1099号 )附件2:省商务厅下放管理层级的省级行政权力目录中第4项将“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下放至市局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的;
3、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作出登记决定的;
4、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备案中索贿受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12 其他权力  非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八、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2014年9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3〕42号)(十)简化审批手续。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简化“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审批流程,认真落实国发〔2013〕47号文件有关要求,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非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征求商务部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是否涉及不予备案的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境外投资备案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申请予以受理并通过审查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审查的;
5、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不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6、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审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