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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71123842L/202105-00014 组配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民防空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12
索引号: 11341700771123842L/202105-00014
组配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民防空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12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2 10:17 来源:市人民防空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人防办:

现将《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510


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审批管理行为,加强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以下简称审批)和监督管理,是指人防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审查、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和减免等人防审批、审查事项及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过程中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分级监督管理。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市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采取巡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

巡查是指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根据计划安排,对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行为实施的例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抽查是指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行为实施的随机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实行全覆盖,省对各市的上一年度审批行为监督检查不少于全部办件的25%,市对所辖县(市、区)的上一年度审批行为监督检查不少于全部办件的30%

第五条 对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批的原则和依据是否正确充分;

(二)审批的流程是否合规;

(三)审批的意见是否完整有效;

(四)是否存在漏审漏批的问题;

(五)是否存在违规减免缓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人防工程应建未建的问题。

第六条 对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检查准备。制订年度检查计划,编制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目标、范围、内容、重点、时间进度和人员安排等内容。检查人员和选取的办件采取“双随机”方式确定。

(二)现场检查。查阅文件档案资料,必要时可现场查勘实体工程。

(三)问题取证。发现问题,采取拍照、录像、复制相关文件档案资料、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等方式留存证据。

(四)汇总情况。检查组汇总分析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

(五)集体审议。检查组将检查报告报本单位主任办公会或党组会议审议。

(六)印发通报。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七)监督落实。定期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复查。

第七条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审批行为存在失管失职失察等问题的,由组织监督检查的人防主管部门责令属地人防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或未按时完成整改的,由组织监督检查的人防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第八条 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纳入当年全省人防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考评。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审批行为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