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8号建议的答复
单铁莲、罗兴琴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推进长三角医疗项目费用标准一体化的建议”收悉,我局经过深入考察调研、座谈协商,答复如下:
一、长三角医疗项目费用标准不统一问题和建议方面
总体上看,全省各级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都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统筹协调,配套实施”的原则方法,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综合各方利益,不断推进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理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一)针对“同病不同价”和大型设备检查费用不统一问题。
长三角各省市之间财政对公立医疗事业投入、人力平均成本、医疗技术资源均不同,医院开展服务项目及医院管理水平、各地医疗服务人口和病人就诊率、公立医疗服务价格制定的重要依据、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也不一样,所以医疗服务项目及标准存在差异属于正常,也符合国家政策规定。针对代表建议,我局将按照省医保局部署,逐步推进长三角地区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统一;并开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探索长三角区域药品、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协同建立长三角区域合理比价体系,多方式消减因长三角地区医疗项目费用标准不统一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针对医疗服务性收费滞后问题。
首先,护理项目内涵设定需经省级卫健部门会同医保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最终由省卫健、省医保部门确定,相关单位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级卫健、医保部门提出,最终提交省卫健、医保部门做完善和修订。
其次,从省市县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政策看,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及项目除外内容是由国家和省级卫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其价格中包含的耗材成本是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服务价格时确定的耗材成本,医保部门会同卫健部门核定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都充分考虑到其中常规耗材使用并在有的计价说明中加以明确。我省各市县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都是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范围内再结合当地实际实行分级定价。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可向省卫健部门和省医保部门申请更新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中新耗材的使用和计价准入,在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重新申请调整时,将新耗材纳入项目构成和价格成本。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明确了新耗材及其收费,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才能依据参照执行。
属于上级医保等部门权限事项,我局将积极向上级医保、卫健反映。同时,我局也将加快制定《宣城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实施意见》(试行)。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和“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同步强化价格、医保、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等相关政策衔接,推动形成疏导及时、调控有度、导向明确、三医联动的医价管理机制。
(三)针对部分诊疗项目无价格或收费编码问题。
相关单位可按照原省物价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医[2016]26号)、《关于授权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8] 15号)文件有关规定,完善有关申请材料,并向当地医保、卫健部门履行项目价格和收费编码申请程序。我局将及时指导广德市医保部门受理申请和授权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
二、补偿比和设置部分耗材及治疗设定可报上限建议方面
(一)针对补偿比建议。
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要求,城乡居民医保民生工程目标任务是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要达到70%以上,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目前推行的正是考核补偿比,而非实际补偿比。
(二)针对设定部分耗材及治疗可报上线建议
目前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省统一的“负面清单”制度。按照《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皖医保发〔2019〕11号)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负面清单要求,对于“负面清单”上明确规定不纳入的费用,例如:物价政策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等费用、部分支付类医用材料中个人先行支付费用等,不纳入报销范围;对于“负面清单”上没有规定不纳入的费用,需按照政策予以报销,没有设置报销上限。我们将针对代表提出的建议,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并向省局汇报。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继续关心、支持,多提宝贵意见。
办复类别:B类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联系人:陈嵩栋 联系电话:2830097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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