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要求,依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13号)规定,2021年1月份起,省医保局组织实施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用药目录调整工作。3月份,在征求16市医保部门意见、组织医保及临床医学专家咨询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涵盖63个病种的门诊慢特病用药目录,草拟《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用药目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药品目录》范围。统一规定了63个慢特病病种的门诊用药报销范围,在原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的基础上,增补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新增品种及谈判药品。
(二)明确管理规定。《药品目录》甲乙药品分类、限定支付条件、凡例说明等按照2021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及国家谈判药品的有关规定执行等。
(三)明确工作职能。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药品目录》编码的对照、发布,各统筹地区及时做好本地信息系统中编码的对照、维护等。
三、创新举措
(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坚持保障基本、专家独立评审、临床需求导向及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统一目录适应范围。《药品目录》适用于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用药管理。
(三)提高保障待遇水平。相较原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药品目录》共增加可报销药品346种,进一步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