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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103-00049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宣政〔2021〕15号
发布日期: 2021-03-24 成文日期: 2021-03-24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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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宣政〔2021〕15号
发布日期: 2021-03-24
成文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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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4 11:40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24日

 

宣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扎实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20〕24号,以下简称《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总体部署,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統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全市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为积极争当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安徽排头兵,聚力建设皖苏浙省际交汇区域中心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我市辖区内由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市级和县级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承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机构(登记机构)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辖。我市各级登记机构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林业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等制定本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表(三年),年度实施计划表作为总体工作方案的附件。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可以根据情况实时调整。

1. 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我市辖区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方案》,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可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滩涂、探明矿产资源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相互重叠的自然保护地,按照同级别保护强度优先、不同级别低级别服从高级别的原则进行单元归并确权登记;相互交叉的、面积不同的,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进行确权登记,以保护强度和级别高低确定登记单元。

2. 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我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主管部门、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水流流经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利主管部门,依据《方案》,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3. 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我市辖区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方案》,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进行确权登记,可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4. 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参照省规定和要求,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我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跨县(市、区)辖区范围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況,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方案》,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5. 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方案》,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的森林资源外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可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三)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建设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本级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时间安排

    按照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要求,从2021年起,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4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一)2021年

1. 配合完成2021年度我市辖区内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 2021年3月底前,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宣城市自

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以宣城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根据总体工作方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实施方案,启动本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并按计划完成市级本年度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同时加强对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

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本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于2021年4月底前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予以印发,启动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根据总体工作方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实施方案,并按计划完成本辖区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二)2022年——2023年

1. 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我市辖区内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 市及辖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完成本辖区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3. 随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同步完成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库的建设。

    (三)2024年及以后

    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完善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要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工作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批准和指导监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创新工作机制,组织工作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统筹协调。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登记机构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了解掌握各县(市、区)工作推进情况并加强实时监管,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三)健全协调机制。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预划登记单元、划清自然资源类型边界、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该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四)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地方各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做好宣传培训。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验交流,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