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做好《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转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前期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矿保函〔2019〕118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矿保函〔2020〕52号)要求,开展本地区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
2020年5月6日
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方案
为全面开展我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按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至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草案报自然资源部论证衔接。2021年6月底前,在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对接基础上,完成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数据库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部审批,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编制要求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编制,是对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细化和落实,起到承上启下和统筹协调作用,为省域内各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做出全面部署,协调解决资源安全保障、资源配置、综合利用、矿区生态保护、管理改革等重大问题,明确布局安排和准入要求,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指导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做好与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以及有关专项规划主要指标的综合平衡和协调。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依据自然资源部的技术规程组织编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审批。
三、计划安排
(一)研究部署阶段(2020年4月-5月)。拟定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成立编制工作协调机制和专家顾问组。确定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单位,部署工作任务及安排。
(二)规划编制阶段(2020年5月-12月)。开展重大专题研究和调研,汇总调研成果,形成规划思路框架,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做好对接,完成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并报部论证衔接。
(三)规划论证报批阶段(2020年12月-2021年6月)。统筹实地调研与座谈讨论,进一步征求专家、省直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意见,充分论证,修改完善规划文本,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同步完成数据库建设,报厅党组审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审批。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省自然资源、发改、经信、财政、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应急管理、林业、能源、地矿、华冶、煤田等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协调机制,成立规划编制专家顾问组,加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组织领导,做好规划编制中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相关成果应用。充分结合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储量分类最新成果,加强资源状况分析等基础研究,应用前期专题研究成果,切实做好规划编制,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做好经费和技术保障。规划编制、数据库建设及环境影响评价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综合考虑技术能力、以往业绩和信誉、承担过同类规划编制等,依法择优选择规划编制承担单位。充分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行业管理,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水平,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附件:1.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协调机制
2.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重点专题设置
附件1:
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协调机制
为做好我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加强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建立规划编制工作协调机制。
一、主要职责
(一)全面指导和协调规划编制工作。
(二)研究解决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交流规划编制需求,做好各部门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推动各部门之间数据信息共享。
二、工作规则
(一)协调机制由省自然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林业局、能源局、地质矿产勘查局、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煤田地质局组成,自然资源厅为牵头单位。
(二)省自然资源厅分管厅领导为协调机制召集人,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
(三)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负责。
(四)成立规划编制专家顾问组,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对规划编制提供技术咨询,对重大问题提供论证意见。
(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个别部门工作协调会,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三、组成人员
(一)工作协调机制组成人员
召集人:夏 炎 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
成 员:徐冉冉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处四级调研员
李 辉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唐 兵 省财政厅资源环境处副处长
梁园园 省生态环境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副处长
郑凤生 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规划处四级调研员
文克忠 省农业农村厅发展规划处副处长
王 伟 省水利厅规划处副处长
李 磊 省商务厅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处四级调研员
汪慧斌 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监管一处副处长
王桂琴 省林业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四级调研员
杨泽胜 省能源局煤炭产业发展处处长
吴明安 省地质矿产勘查局总工程师地矿处处长
董 胜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矿产处处长
朱文伟 省煤田地质局地质科技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魏红雨 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主任
石金权 省自然资源厅综合处处长
吴运席 省自然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王文忠 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局长
陈 平 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处长
王 辉 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处长
龚健勇 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处长
倪明芳 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处长
程从坤 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处长
王 飞 省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管理与灾害防治处处长
傅 勤 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处长
李益湘 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处长
张来凤 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处处长
陈丽民 省自然资源厅科技外事处处长
郑报春 省自然资源厅财务与资金运用处处长
胡小华 省自然资源信息中心(省地质资料馆)主任(馆长)
钱存超 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副主任
姜 波 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主任
(二)专家顾问组
刘桂建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徐晓春 合肥工业大学
周华民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朱 宁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疏仁悦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吴明安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
程金华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
刘 琰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
祖 飞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董详林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吴 桁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王建青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詹建华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安徽总队
附件2:
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点专题设置
全面评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现状与问题,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着力加强差别政策、勘查布局、开采布局、负面清单、准入条件等开展专题研究,提出可操作性的管理依据、政策导向和实施措施。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研究(在安徽省自然资源“十四五”规划专题安排)
分析我省矿产资源禀赋特征,梳理我省近些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工作成果,研判“十四五”期间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重要矿产资源保障程度。明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优化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总体布局与结构调整方向,研究推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政策和管理举措,提出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重点任务。
(二)砂石资源需求分析和保障研究
全面梳理我省砂石资源分布、产品流向和运输方式等基础,按照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模式,统筹我省砂石资源禀赋、经济运输半径、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优化我省的砂石开发布局,实现砂石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采,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砂石资源的供应,在砂石资源富集、需求量大和主要运输通道等地区布局一批大型砂石生产基地,引导市县按照生态文明总体要求积极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
(三)矿产资源开发生态风险和环境承载力研究
分析不同地区和不同开采方式下,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和潜在风险;提出建立或引入相关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资源开发生态风险和环境承载力区划研究,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区,从空间准入、布局优化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四)矿业绿色发展研究
分析新形势下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中矿业绿色勘查和绿色发展路径,总结我省矿业勘查和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实际和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现状特征,剖析我省绿色发展与高质量发展在绿色矿山建设和示范基地建设方面取得成效,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基本思路、目标指标、重点任务、主要模式、关键技术、重大工程和政策措施等,推进矿业绿色发展。
(五)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研究
总结我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现状和问题,发挥规划的统筹引导作用。加强源头把关,进一步分类提出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准入要求;突出过程管控,引导和督促生产矿山落实“边开采、边治理”的责任,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协调发展;探索利用市场化,提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的总体思路、目标指标、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政策措施等。
(六)矿业权退出政策研究
按照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要求,对现有矿业权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线、长江“1515”范围的叠合检查,根据矿业权资金来源、重叠方式和矿产资源等不同情况,开展我省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线、长江“1515”范围内矿业权科学有序、差别化分类退出,建立我省矿业权退出机制的政策体系,推动我省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
(七)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重点评价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重点评述不可逆转和累积影响严重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在矿山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成果为基础,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