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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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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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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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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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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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目录清单
、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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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公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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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2020年已经公示的清单基础上,结合部门实际进一步扩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范围。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目录清单进行调整充实并在门户网站公示,明确本部门不适用告知承诺的事项范围。各部门梳理完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清单应于2月中旬前报市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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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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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中旬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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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文本和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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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级主管部门具体要求,制定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文本和办事指南并在门户网站公示。文本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核查的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等。文本表述应清晰明确,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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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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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8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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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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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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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事前信用等级查询、事中规范告知、申请人承诺、承诺书留存、事后核查监管、对不实承诺行为实施惩戒的大致步骤,制定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具体流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流程指引另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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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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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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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容错免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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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免责容错机制,梳理制定本部门容错免责清单和不予容错清单,明确容错处理的认定和程序,以及容错决定作出后的处理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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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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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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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工作职责,加大部门间协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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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大事前事中事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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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告知承诺事项前,对申请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根据其信用信息查询情况决定是否准予其实行告知承诺。对于信用记录较差的相对人,限制其实行告知承诺,对信用记录较好的相对人,予以即时办理。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在线核查、现场核查、部门间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纳入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因申请人或中介服务机构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责任事故,由申请人或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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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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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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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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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告知承诺制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会同各单位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制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信用宣城”网站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依法依规推动信用承诺书、承诺主体情况、承诺流程应公示、尽公示。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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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各部门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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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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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共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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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以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枢纽,向上对接省平台,向下对接县级平台,横向对接各单位的一体化数据共享交换大平台体系,政务数据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部门间的有序流动和有效共享。及时了解掌握各部门告知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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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源部门牵头提供保障、各部门配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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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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