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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106-00051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11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 宣民办〔2021〕37号
发布日期: 2021-06-04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106-00051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11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 宣民办〔2021〕37号
发布日期: 2021-06-04
关于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11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1-06-04 11:52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吴玉、屠传爱、胡元园代表:

  您的《关于延长“公建民营养老服务中心”租赁期限,促进可续化发展的建议》(总编号:112号)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及时成了由分管局长担任组长的工作组,制定了办理工作计划,开展了相关的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现答复如下:

  公办养老机构在保证公益性的前提下,开展“公办民营”有利于提高养老床位利用率、更好满足社会老人养老需求、培育壮大社会办养老服务企业和组织。市委、市政府积极鼓励“公办民营”,先后出台了《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秘〔2014〕314号)、《宣城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18〕5号)等多个政策性文件。

  近年来我市按照“宜公则公、宜民则民”的原则积极推进“公办民营”,先后有19家公办养老机构(主要是农村敬老院)实施了“公办民营”,其中宣州区2家、郎溪县3家、广德市4家、宁国市7家、泾县2家、旌德县1家。这些“公办民营”养老机构一方面做好了政府供养对象的集中照护保障工作;一方面积极投入改善服务设施,利用空闲床位对外收住社会老人,并逐步向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延伸,发挥了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作用。

  您的建议十分重要,对我们下一步推进“公办民营”工作很有帮助。今后,我们将:一是积极向上反映,争取尽快出台省级《公办养老机构公办民营实施办法》,明确有关进出机制、监管机制、保障机制、服务机制;同时推动开展《宣城市养老服务条例》地方立法,及时出台《宣城市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为“公办民营”提供更为充分的政策依据。二是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公办民营”政策,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延长“公办民营”期限,有效提高运营方加大投入和长期运营的信心,帮助解决“公办民营”期间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三是落实综合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公办民营”养老机构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鼓励开展争创较高等级农村敬老院和养老机构,等级与补贴、表彰等挂钩。同时支持成立市、县级养老服务协会,规范服务标准和服务收费,遏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提高运营方的争先创优意识和安全、服务底线意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谢谢您的建议。

  办复类别:B类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联 系 人:张毅   联系电话:2719002





                           宣城市民政局

                                                                    2021年 6月1日

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市目标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