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宣城市政府办公室>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中长期发展规划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109-00006 组配分类: 中长期发展规划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矿山生态修复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13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109-00006
组配分类: 中长期发展规划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矿山生态修复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13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矿山生态修复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3 09:37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政办〔2021〕10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宣城市矿山生态修复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矿山生态修复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6日



宣城市矿山生态修复三年行动计划

2021-2023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落实以“严整改、重质量、促转型”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三大一强”专项攻坚行动部署,进一步提升全市矿山生态修复水平,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意见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1〕2号)及《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严、重、促”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起底”“回头看”的通知》(宣办电〔2021〕44号)要求,决定开展全市矿山生态修复三年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废弃和在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以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为重点,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按照“矿地一体、因地制宜”的原则,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打造矿山生态修复的宣城样板。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因地制宜

根据矿山摸底调查情况,坚持资源合理充分利用、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制定矿山生态修复目标和具体方案。以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为引领,合理确定矿区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化国土利用格局,实现“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宜景则景”。

(二)矿地一体,综合利用

积极开展“矿地综合利用”,将废弃矿山的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统筹布局,通过多样化的治理方式,推动矿地资源向土地资源、旅游资源、生态资源、林业资源的转化。改变过去单纯的矿山环境治理模式深化“矿地一体理念,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实现修复生态、盘活有效资源的“双赢”。

(三)明确主体,落实责任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对在建生产矿山,由采矿权人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要求及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实施治理;对有主废弃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由责任主体单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对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矿山,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矿山生态修复。

(四)政府主导,多元投入

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探索利用市场化多元化方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模式。引入社会资金和PPP模式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支持鼓励国有投融资平台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并发挥更大作用。

三、目标任务

通过三年时间,完成全市范围内的废弃矿山、在建生产矿山治理。按照“一年启动,两年攻坚,三年扫尾”的要求,分阶段实施。力争到2023年底,全面完成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在建生产矿山面貌显著改观,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治理新局面。

四、实施步骤

矿山生态修复三年行动计划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1年9月底前完成)。各地要结合安徽省废弃矿山摸底调查成果及《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废弃矿山篇》、“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最新成果和“三条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认真梳理涉及我市的351个废弃矿山(非煤矿山)情况。对2020年底前已完成治理的189个废弃矿山开展“回头看”,重新评估修复效果及再利用潜力;对列入2021-2025年治理计划中的162个废弃矿山,全面开展“大起底、大摸排”,查明矿山的范围坐标、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开发潜力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尤其是成片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彻底摸清家底。

(二)方案编制阶段(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各地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实行“一矿一策”或“一片区一策”,明确修复方式、利用方式、责任主体、范围、主要措施、完成时限等,科学有序确定矿山生态修复任务,做到“底数清、方案实”。并及时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计划表(附件2)、在建生产矿山边开采边治理情况汇总表(附件3)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

(三)项目实施阶段(2023年9月底前完成)。各地在科学编制设计方案的基础上,按程序开展生态修复。其中,属“回头看”发现问题及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涉及矿山生态修复的,必须在其规定时间内完成修复任务,按要求申请验收销号;其他废弃矿山原则上应2023年9月底前完成修复任务。

(四)组织验收阶段(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完成后,及时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五、具体措施

(一)针对废弃矿山,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 科学论证治理方案。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专业单位对列入清单的废弃矿山修复项目进行论证。论证后需实施工程治理的项目,编制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方案,要突出治理项目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合理性。

2. 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编制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废弃矿山土地利用潜力及产业发展等需求。通过合理降披或采平等方式实施治理并复垦,复垦出的耕地可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或交易

3. 合理确定削坡方量。合理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开展矿山治理修复,对论证后确需削坡建立台阶的修复项目,要科学论证削坡范围、面积和工程量,减少资源开采强度。

4. 依法处置砂石资源。修复过程中产生的砂石资源要优先用于本工程,确有剩余的,要采取公开方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处置。严厉打击余量资源私自外运外卖,坚决杜绝“假整治、真开采”,严防“以治代采”。

5. 规范工程实施。施工单位必须按治理方案实施生态修复工程,不得随意变更治理方案内容,不得降低施工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强化项目监管,制定常态化检查巡查联动机制,对矿山生态修复情况不定期抽查,确保执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和土石方利用方案的实施不走样、不变味。

6. 实行销号制度。对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行销号制度,做到修复一处、验收一处、销号一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工程完成后,严格按治理方案组织验收,要把绿化后续养护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确保生态修复取得实效。

(二)针对在建生产矿山,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 终了边坡及时修复。在建生产矿山全面开展“边开采、边治理”,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对开采形成终了边坡的,须尽快开展治理。治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作用。严禁不按设计要求进行开采,不得以削峰排险等理由越界开采。确需越界治理的,要制定详细监管措施,界外产生的矿石及废石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偿处置。

2. 合理设置边坡台阶。对于矿山作业过程中即将形成终了边坡的,应合理预留台阶坡度,单个台阶不得出现垂直台阶坡面(花岗岩矿除外),利于后期边坡修复。

3. 开展绿色矿山创建。积极推进在建生产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组织矿山企业按要求编制绿色矿山创建方案,督促指导矿山企业按方案实施。

4. 强化信息化建设。对全部在建生产矿山开展“网络化”监管,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终端直接传输至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实现矿山开采情况24小时线上监控,形成全方位、全覆盖的执法监管体系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市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公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

(二)明确部门分工。矿山生态修复是一项涉及多领域的系统工程,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模式,多措并举、齐抓共管,市直各部门积极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各行业领域的相关事宜,保质保量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具体分工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所有废弃矿山和在建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矿山现状调查、修复方案编制、资金落实。负责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强化后期管护。负责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各项纠纷和矛盾的处理。督促指导在建生产矿山创建绿色矿山。依法依规处理利用好治理产生的土石料。

市发改委:对涉及重大项目或多领域集成的项目,积极指导项目单位开展立项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监督指导在建生产矿山相关扬尘作业场所收尘、防尘措施落实工作,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民爆物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爆破公司按照爆破方案规范爆破;会同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上级补助资金的争取,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落实市本级相关经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在建生产矿山“边开采、边治理”、绿色矿山创建等工作。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情况的调度。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完成项目组织市级验收。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矿山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环境管理,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止生态环境污染。

市水利局:负责在建生产矿山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督促在建生产矿山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实行分台阶式开采。负责在建生产矿山和停产停工矿山安全监管。

市林业局:负责对涉及林地权属处理及对植被复绿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市公管局:负责对县(市、区)矿产资源交易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做好资金保障。对无法落实修复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将修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废弃矿山土地复垦及砂石资源公开出让产生的收益应优先用于矿山生态修复。各地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和相关土地开发利用,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通过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及政策激励,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利用市场化运作模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四)加强工作调度。实行矿山生态修复调度制度,市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开展一次调度,各县(市、区)政府每月进行一次调度,并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矿山生态修复进展情况。市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月矿山生态修复进展情况汇总报市政府,每半年向市政府专题汇报一次,并对修复进展缓慢的县(市、区)政府进行通报,开展专项督察。

(五)强化考核问责。矿山生态修复情况已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压紧压实责任。对工作推进不力,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 宣城市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 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计划表(样表)

3. 在建生产矿山边开采边治理情况汇总表(样表)

 

 

 

 

 

 

 

附件1

 

宣城市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长:何淳宽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    市政府副市长

 员:    市政府秘书长

        雷江升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发改委主任

        林  静  市经信局局长

            公安局副局长

        蔡修定  市财政局局长

        杨尚飞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宋仁昕  生态环境局局长

        陶晓海  水利局局长

        孔祥斌  应急局局长

        汪  军  林业局局长

        李光明  市公管局局长

        俞志刚  宣州区政府区长

            郎溪县政府县长

        周其红  广德市政府市长

        杜德林  宁国市政府市长

        施怀中  泾县政府县长

        卢东林  绩溪县政府县长

        吴忠梅  旌德县政府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具体统筹协调工作,杨尚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明水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计划表

(样表)

 

序号

行政区

废弃矿山名称

矿种

开采方式

矿区坐标

矿区面积

应修复面积

废弃时间

治理主体

修复/利用方式

资金估算

计划完成时间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签发人:







附件3

 

在建生产矿山边开采边治理情况汇总表

(样表)

 

序号

行政区

矿山名称

矿种

开采方式

矿区坐标

矿区面积

治理面积

已治理面积

治理资金

修复/利用方式

计划完成时间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签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