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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农(渔)罚〔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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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华、张*礼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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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华、张*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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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1年5月29日下午在宣城市恒大御景幼儿园对面的青溪河里电鱼,因群众举报被市飞彩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移送本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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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没收电鱼工具(含电瓶、逆变器、捞网、捞杆);
2.罚款2000元(当事人焦正华、张国礼各1000元)。
处罚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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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移送的电鱼工具由本机关予以没收。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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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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