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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媒体解读】我市出台《宣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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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媒体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媒体解读】我市出台《宣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19
【媒体解读】我市出台《宣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5-19 08:20 来源:中宣在线 浏览次数: 字体:[ ]


很多市民可能都知道,《宣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带狗出门要按照规定佩戴犬只标识并系犬绳,还必须定期为狗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否则就会违法。记者为此梳理了相关信息。

我市养犬按照分区管理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历时近一年才正式出台。去年5月,我市完成《办法》起草工作,8月提交至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同年9月连续两次召开立法专题协调会,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我市相关单位还先后赴黄山、淮北、蚌埠等地调研养犬管理立法工作,并赴各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养犬人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动物诊疗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代表及县(市、区)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去年11月,针对征求的意见、建议和调研的情况,对《办法(送审稿)》先后开展三次集中论证,逐条梳理,修改完善。

为对全市养犬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办法》将适用范围实行分区管理,其中市区水阳江、沪渝高速、敬亭山(含敬亭山风景名胜区)合围区域和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我市根据实际对重点管理区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确定、调整本行政区域重点管理区,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但因文物保护、重要仓储护卫等确需饲养的,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管理。

养犬必须先接种狂犬病疫苗

为有效预防狂犬病,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办法》明确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

由公安机关建立全市统一的互联网养犬免疫、登记、变更、收留、注销等管理信息平台,与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准养登记证或者犬只标识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日内补办。养犬人、养犬地变更以及犬只失踪或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我市将设立第三方犬只收留场所

对于很多市民养犬的不规范行为,该《办法》也进一步明确了。

为减少因养犬引发的人身伤害、公共卫生、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办法》做了以下具体要求: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系犬绳(链)等措施,并主动避让他人;单位饲养的犬只不得离开饲养场所,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离开的,应当装入犬笼;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不得进入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候车(机、船)室等室内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市区存在大量流浪犬只,造成了扰民伤人等一系列问题,市民反映强烈,对此《办法》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或者委托第三方设立犬只收留场所,收留流浪犬和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收留场所不得从事犬只繁殖、经营活动;对收留的犬只应当采取必要的免疫、绝育措施,登记造册;对已准养登记的犬只,应当通知养犬人在十五日内认领,养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领的,视为弃养。经检疫合格的收留犬只可以被领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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