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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010-00166 组配分类: 政策简明问答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政策简明问答】政策解读:宣城市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0-09
【政策简明问答】政策解读:宣城市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09 07:41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就业脱贫工程实施以来,针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年龄偏大、技能较低、因照顾家人等原因无法外出就业实际,我将扶贫公益性岗位作为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的重要抓手,按照“政府主导、乡镇村统筹、社会化保障”原则,积极开发农村保洁、保安、护林、护路等扶贫公益性岗位,吸纳了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贫困劳动力就业,并按规定给予了岗位补贴。扶贫公益性岗位在充分发挥“稳就业、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作用的同时,大大激发了贫困劳动力的内生动力,实现了就业增收,受到了基层和贫困劳动力的普遍欢迎。但从调研摸底中发现,个别扶贫公益性岗位还存在设置不规范、人岗不匹配、挂名领报酬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市人社局联合相关部门对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展全面摸底,在掌握基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多次讨论研究制定该政策

二、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扶贫公益性岗位内涵:由政府部门、乡镇或行政村(社区)等开发管理,以实现农村公共利益和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为主要目的,主要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服务,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给予一定补贴的岗位。

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原则: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决策部署,统筹考虑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改造等实际工作需要,紧扣贫困人口的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坚持“按需设岗、科学开发、岗需互选、人岗匹配”原则,合理安置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主要为有就业意愿但“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贫困劳动力,优先安置弱(半)劳动能力人员。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合扶贫公益性岗位的贫困劳动力,不得安排扶贫公益性岗位。对已经实现稳定就业且收入超过脱贫标准无返贫风险的贫困劳动力,原则上不得安排扶贫公益性岗位。

扶贫公益性岗位选聘流程:由开发主体研究、确定开发的数量、招聘程序等,及时公布岗位招聘公告。

扶贫公益性岗位用工要求:扶贫公益性岗位聘用上岗时,应签订务工协议或劳动合同,明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工作地点、薪酬待遇(或补贴标准)、管理考核等内容。

扶贫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结合工作任务、工作性质、岗位特点等实际,落实扶贫公益性岗位考勤制度,作为发放务工报酬或岗位补贴的重要依据。建立扶贫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服从日常管理等情况的贫困劳动力,应及时解聘并停发务工报酬或岗位补贴,通过其他渠道增加其收入。

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责任:人社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或行政村(社区)规范管理扶贫公益性岗位建立县级统筹、乡镇实施、村级统管的工作机制。人社、扶贫、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开发的扶贫公益性岗位进行行业管理监督。乡镇、行政村(社区)负责对本地自行开发或委托聘用的扶贫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