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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108-00115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意见反馈】《宣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18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108-00115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意见反馈】《宣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18
【意见反馈】《宣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1-08-18 16:24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10条,其中采纳9条,未采纳1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采纳建议

1.删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殡葬服务场所”作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可以依据《草案》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殡葬服务场所纳入禁放地点。

2.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禁止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修改为:禁止非法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3.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急措施修改为: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4.对禁止燃放行为修改为“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和地点,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概括性表述。

5.删除第三项:“燃放烟花爆竹后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的倡导性行为。

6.删除《征求意见稿》中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规定。

7.删除《征求意见稿》中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的内容,统一表述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8.删除《征求意见稿》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以及“奖励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等内容,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制度,对相关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给于举报人奖励。打击报复举报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至于奖励标准,可由公安机关报请本地政府,结合实际另行下发规定。

9.《征求意见稿》中婚丧喜庆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不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或劝阻无效不举报的处罚标准修改为由公安机关给于处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采纳建议

少数单位认为应在该条中明确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的具体幅度、数额。

未采纳原因:起草组认为:如果上位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违法燃放行为处罚幅度进行修改,本《条例》也需及时作相应修改,不利于本《条例》的稳定性,因此,未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