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安徽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和住宅等其他用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 办公用房维修应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约”原则,维修项目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申报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标准。
第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审批,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安排维修项目。
第二章 维修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主要是对建设年代久远、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基本要求的办公用房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
第七条 办公用房进行维修改造的具体条件为:
(一)房屋基础局部损坏,发生不均匀沉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经加固处理后可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部分墙体裂缝、倾斜、空鼓、斑驳等,损坏较严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经维修后仍可继续使用的。
(三)房屋地面、顶棚、墙面、门窗等严重老化的。
(四)房屋屋面渗漏,部分屋面塌陷,需进行维修的。
(五)水、电等设备设施严重老化或损坏,已影响正常使用安全,需进行大部分或全部更换的。
(六)其它确需维修改造的情形。
第八条 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和档次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严禁超标准装修和豪华装修,不得使用高档石材、原木地板、豪华灯具和高级卫生洁具等超标准装饰材料。办公用房维修使用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机构节能标准要求。
第三章 维修项目报批与组织实施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确需维修的,使用单位须按要求填写《宣城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申请表》或《宣城市市直机关二级机构办公用房维修申请表》,向市机关事务局提出书面维修申请。
第十条 维修经费从申请单位的部门预算中解决。
第十一条 维修项目根据修缮工程量,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工程预算控制价在5万元(含)以下的为日常维修;5万元以上的为大中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由使用单位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后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下属二级机构的日常维修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主管部门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后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大中修,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机关事务局审批。市机关事务局对维修申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维修规定或与实际不符或不具备维修价值的,退回申请;符合规定确需维修的项目,由市机关事务局批准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
(一)工程预算控制价满5万元不足60万元的,由市机关事务局组织专业人员赴现场踏勘鉴定后与申请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二)工程预算控制价在60万元(含)以上的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办公用房维修工程应严格按照图纸和合同内容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追加。对确需变更、追加工程量的,须报市机关事务局严格按程序审批。
对变更、追加的工程量在项目中标价10%以下的,由维修申请单位、维修企业、市机关事务局三方共同签署工程量签证单后方可实施;对变更、追加的工程量超过项目中标价10%(含)且不到20%的,或工程主要工艺、用材变更的,维修申请单位须事先向市机关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工程量变更追加审批表》,经市机关事务局批准方可实施;对变更、追加的工程量超过项目中标价20%(含)以上的,市机关事务局不予审批,维修申请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四)项目竣工后,由维修申请单位组织,市机关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监督验收。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提前谋划,减少维修频次,严禁拆分维修项目。原则上每个单位一年内最多开展一次办公用房大中修,一个季度内集中申报一次办公用房日常维修。严禁先施工再报批或备案。
第十五条 任何涉及消防、人防等专业设施的工程,必须事先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完工后须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并出具相应合格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质量问题,维修申请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联系施工企业进行保修。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是办公用房维修经费的审核和监管部门,主要职责:监督检查办公用房维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情况。
第十八条 市机关事务局是办公用房维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受理各单位办公用房维修申请,按程序审批;
(二)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的规定,控制维修标准;
(三)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全过程;
(四)按年度对各单位日常维修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维修申报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实际提出办公用房维修申请;
(二)配合市机关事务局进行现场踏勘,确定维修项目;
(三)按规定程序选定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
(四)调查处理施工中有关环境、噪音等方面的投诉;
(五)对维修工程的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审计结算;
(七)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退还质保金;
(八)负责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工程保修期的维保工作;
(九)建立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档案,公开维修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对未经批准维修办公用房、超标准维修办公用房,以及在办公用房维修过程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