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
(一)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二、医疗费用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及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费用,分为基本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
(一)基本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程序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按照下表标准享受基本医疗救助。
(二)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本救助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仍然较高的,按照下表标准享受倾斜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
人员类别
特困
人员
低保
对象
返贫致贫 人口
防止返贫 监测对象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基本医疗 救助
起付线
0
1500元
3000元
1万元
救助比例
80%
75%
70%
60%
50%
年度最高 救助金额
5万元
倾斜救助
1.5万元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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