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967K/201211-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2-11-23 | 发布日期: | 2012-11-23 |
发文字号: | 宣政办〔2012〕93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林木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经信局电力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718323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967K/201211-0000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成文日期: | 2012-11-23 | ||
发布日期: | 2012-11-23 | ||
发文字号: | 宣政办〔2012〕93号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林木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经信局电力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718323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林木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
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12〕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我市电力设施运行安全,防止因林木妨碍电力设施而造成公共安全事故,规范林木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程序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剪(砍伐)林木的行为,协调处理林木、林地权利人和电力设施管理部门的关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宣城市林木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林木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我市电力设施运行安全,防止因林木妨碍电力设施而造成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我市林木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程序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剪(砍伐)林木的行为,协调处理林木、林地权利人(以下简称林权人)和电力设施管理部门的关系。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森林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木与新建、改建、扩建输变电工程相互妨碍,林木与已投入运行的电力设施相互妨碍情形的处理。
第三条 按照“先后原则”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在先,按照《电力法》及相关法规办理,并依法不予补偿;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在后,按照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办理手续,并进行补偿。
第四条 林木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认定标准执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保护区及电力线路导线与树(竹)之间安全距离如下:
林木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标准
电压等级 |
导线边线向外侧 水平延伸距离 (电力线路保护区) |
导线与树(竹)的 垂 直 距 离 (导线最大弧垂下) |
10千伏 |
5米 |
2米 |
35千伏 110千伏 |
10米 |
4米 |
220千伏 |
15米 |
4.5米 |
500千伏 |
20米 |
7.0米 |
第五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必须使用林地的,电力设施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经林业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核同意后,按照林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必须修剪(砍伐)林木的,电力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修剪(砍伐)和一次性补偿,并与林地经营权人签订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再种植速生高杆植物及自然生长高度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树种的协议。
第七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或自然生长的林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设施管理部门应通知林权人按照电力设施保护的安全要求限期排除妨碍;林权人如未能在限期内排除妨碍,由经信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清除或砍伐。
第八条 变电站围墙外沿20米范围内可能引发火灾并危及变电站安全运行的林木需修剪(砍伐)时,应采取以下措施排除妨碍:
(一)电力设施管理部门应征得林权人同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偿协议后,及时予以修砍伐或修剪;
(二)林权人拒绝排除妨碍,为确保电力设施运行安全,电力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排除妨碍。
第九条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进行修剪(砍伐)应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一)在电力设施建设之前已种植的林木,电力设施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林权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在电力设施建设之后种植的林木,不予补偿。
第十条 城镇绿化树木(城市道路林木、景观树)、公路行道树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一)园林、公路部门应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植树树种进行合理规划,选种低矮的树种;
(二)园林、公路部门对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及时安排排除妨碍,保证树木的自然生长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有关规定;
(三)电力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电力设施的巡查力度,发现城镇绿化树木、公路行道树等自然生长高度不满足电力设施安全距离时,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经核准后进行修剪,以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为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树造林,应选择低矮树种,不得种植速生高杆植物及自然生长高度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种;林权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砍伐迹地植树造林时,林业部门应指导其做好规划,按要求选择更新树种,同时应尽可能利用电力线路通道开设防火隔离带。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新植、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种;
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原来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进行置换低矮类树种后,林权人仍然享受原政策不变;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荒山造林时,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二条 遇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性紧急情况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设施管理门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危害,在24小时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经济补偿标准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有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或由主张权利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