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加强公开信息审核,严格落实 “三审”制度,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要依次审查,各负其责,重要敏感信息须经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防止出现严重表述错误、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涉及以下事项应不予公开:
1.依法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5.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6.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7.政府信息中含有党务信息的,适用《党务公开条例》规定,不纳入政府信息公开。
8.其他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