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返回专题首页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1412-0000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成文日期: 2014-12-22 发布日期: 2014-12-22
发文字号: 宣政〔2014〕7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城市人民政府 宣城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军分区政治部宣城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827108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1412-0000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成文日期: 2014-12-22
发布日期: 2014-12-22
发文字号: 宣政〔2014〕7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城市人民政府 宣城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军分区政治部宣城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827108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宣城市人民政府 宣城军分区

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军分区政治部

宣城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政〔20147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驻宣部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宣城军分区政治部制订的《宣城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宣城军分区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军队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战斗力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我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是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拥军优属工作落实、提高全市双拥共建水平的有力举措。各地、各级、各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清做好新形势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发扬我市双拥共建的优良传统,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推动宣城科学发展、谱写中国梦宣城篇章作出新贡献。

 

 

 

宣城市人民政府     宣城军分区   

201412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宣城军分区政治部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安徽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1451)精神,切实解决驻宣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问题,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官兵爱军尚武、建功军营,促进富民强市与兴武强军的协调统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对象

      驻宣部队(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符合总政治部规定随军条件,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二、安置原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一切经济组织,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以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水平。

三、安置方式

      ()公务员身份随军家属安置。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结合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级别规格和本人职务等实际,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将需安置人员信息发至相关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报经县市区编办审核后,根据公务员转任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转任遵循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个人意愿与服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征求个人意愿、明确职位、组织考察、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身份随军家属安置。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由市、县编办下达定向招聘计划,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和相关单位编制、岗位空缺等情况,督导各事业单位结合实际进行定向招聘。定向招聘的具体计划根据当年度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及符合条件随军家属情况合理确定。

      ()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单位随军家属安置。对原在中央和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参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安置办法进行安置。各垂直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会同军分区、人武部和地方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国有企业随军家属安置。随军前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坚持优先聘用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资部门结合随军家属原工作企业的性质、行业特点等情况,按照驻地就近、岗位适用和行业对口的原则,面向国有企业和大中型企业进行安置。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优先聘用。

()就业困难随军家属安置。各级要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扩大随军家属安置范围,每年从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拿出一定数量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随军家属。对选择自主择业的随军家属,根据随军前的身份和工作时间享受相应数额的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具体发放标准及办法,由市、县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对无工作且无其他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6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提高。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驻宣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每年3月份前由个人申请、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审查同意,经部队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政治部门公章后,送军分区政治部汇总,报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用工需求等情况,7月份前制订下达年度就业安置计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负责拟制市直单位安置计划,并指导各县拟制当地安置计划。原则上12月份前完成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当年未安置的最长不超过2年。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人员接收手续。

四、优惠政策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在执行抗洪抢险、抗震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或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以及符合国家和省、市优待规定其他情况的军人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实施重点优先安置。
      ()鼓励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随军家属报考公务员;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鼓励随军家属参加社区两委选举和服务站工作人员的选聘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随军家属可优先安排;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遇有空缺确需补充人员的,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随军家属。
      ()市、县人民政府鼓励有用工需求的其他各类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对接收录用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对安置到企业或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享受安置单位同类人员同等福利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解聘。单位解体、改制时,主管部门应当在行业内优先安置裁员的随军家属。随军家属失业的,可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困难群体就业优惠政策。
      ()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应税服务增值税。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的,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领用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当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对自谋职业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随军家属,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创业扶持、社保补贴等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税务部门自随军家属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营业税,属于营改增业务范围的,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免收健康证办理费;各市场主办单位要优先为随军家属安排经营摊位。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指导、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免费保管档案等服务,每年至少举办1次随军家属就业招聘会,组织随军家属和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五、组织领导

()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市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军分区政治部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双拥办、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军分区系统为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牵头协调单位,协助同级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建立联席会议机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合力抓好落实。各县市区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驻宣部队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及时准确掌握随军家属的基本信息、专业特长、就业状况、就业意向、培训需求等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报军分区政治部汇总,并定期与地方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互通共享,通报年度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做好安置任务下达、岗位推荐、培训对接及生活保障等工作。

()建立考评激励机制。市、县两级要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军地双拥共建和双拥模范城()评比的硬性指标,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完成任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无特殊情况不落实安置任务、不执行安置政策的单位,取消参评双拥模范单位资格。

()建立检查督导机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下达年度安置计划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各县市区要按照市里制定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要求,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推动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有效落实。各县市区每年要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上报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驻宣武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时间:2014-12-22 10:58 信息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