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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1708-0001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成文日期: 2017-08-21 发布日期: 2017-08-21
发文字号: 宣政办秘〔2017〕171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收储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283636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1708-0001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成文日期: 2017-08-21
发布日期: 2017-08-21
发文字号: 宣政办秘〔2017〕171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收储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28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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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工作的通知

宣政办秘〔2017171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净地出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本级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净地出让

(一)净地标准

净地是指完成土地和林地报批、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地上杆线和地下管线迁移、地面清表(包括树木、青苗、坟、堆积的土石方和垃圾等清理)、土壤氡检测、围墙砌筑等基础性工作;土地权利清晰、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建设基本条件。

(二)收储程序

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本级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储备供应计划》,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规划征迁范围及征收完成时间等提供给宣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管办)。市征管办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征迁任务至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征迁责任主体)。征迁责任主体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迁任务。市征管办根据征迁责任主体申请,牵头组织征迁责任主体、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现场验收。达到净地标准的,征迁责任主体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书面交地协议,纳入土地储备库。

(三)净地出让

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本级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储备供应计划》,市国土资源局适时组织储备地块按净地标准出让。

二、明确工作责任

1.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土地报批、土壤氡检测、储备地块管护工作;负责先行垫付围墙砌筑费用;负责多措并举,加大土地出让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册、微信公众号、举办推介会等多种方式拓宽推介渠道,扩大拟出让地块宣传面和影响力;坚持招大引强、精准对接客商;对需配建安置房的地块,在相关宗地出让方案中明确。

2.市林业局负责林地报批工作。

3.市征管办负责下达征迁任务和组织现场验收及鉴证净地交付工作;负责审定拆迁安置方案,明确拟出让宗地需配建安置房的技术指标(含建筑总面积、户型等)。

4.征迁责任主体负责拟定拆迁安置方案;负责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地上杆线和地下管线迁移、地面清表(包括树木、青苗、坟、堆积的土石方和垃圾等清理)、围墙砌筑等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当年土地收储专项债券资金规模和土地出让收入进度及时安排收储资金(含新增林地报批、土壤氡检测、公益广告布设、储备地块管护等费用);加强对收储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市审计局负责及时审计已完成征迁任务的项目。

7.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大对储备地块内乱搭乱建行为的查处力度。

8.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出具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根据市征管办提供的拆迁安置方案,明确要求配建的安置房强制性指标。

9.市住建委负责出具拟出让地块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

三、调整土地出让价款付款方式

竞买人(竞得人)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价款。具体支付方式最终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须知为准。

1.单宗土地评估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竞买保证金不低于50%;竞买人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2.单宗土地评估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竞买保证金不低于40%;竞买人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应当缴纳土地出让价款50%,余款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全部缴清,分期付款的不支付利息。

3.单宗土地评估金额在3亿元(含3亿元)以上、6亿元以下的,竞买保证金不低于30%;竞买人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应当缴纳土地出让价款50%,余款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全部缴清,分期付款的不支付利息。

4.单宗土地评估金额在6亿元(含6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竞买保证金不低于30%;竞买人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应当缴纳土地出让价款50%,余款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9个月内全部缴清。余款6个月内缴清的,不支付利息;6个月以后支付的,受让人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5.单宗土地评估金额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竞买保证金不低于20%;竞买人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应当缴纳土地出让价款50%,余款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全部缴清。余款6个月内缴清的,不支付利息;6个月以后支付的,受让人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四、严格出让合同管理

1.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出让人根据具体地块的实际情况,在出让公告中明确告知竞得人承诺不得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并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将该条款作为合同内容予以约定。出让人应合理确定开发建设周期,实行建设项目开工、竣工申报和竣工验收制度。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未按期开工或竣工的受让人应当承担的具体违约金数额,并约定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坚持出让人和受让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受让人有延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等违约行为的,出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出让人有延迟交付土地等违约行为的,应主动承担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7-08-21 17:06 信息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