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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99H/202201-00053 组配分类: 工作推进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宣城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2021年工作报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18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99H/202201-00053
组配分类: 工作推进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宣城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2021年工作报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18
宣城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2021年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18 11:30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2021年工作报告

本年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宣城市民政局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统计数据编制而成。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年度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可在宣城市民政局网站下载。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宣城市民政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宣城市宣州区梅园路48号金色阳光大厦907,电话:0563-3022772,邮编:242000)。

一、总体情况

2021年以来,宣城市民政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持续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着力以公开提效能、优服务、转作风,切实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公开质量和效果得到显著提升。

(一)主动公开情况。2021年,我局主动发布信息793条,其中上级和本级关于民政领域的各项政策文件15条,重点领域信息公开370条,动态信息和政策解读408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1年度,我局通过网站互动交流平台受理公民依申请公开2件,均按照要求给予答复。

(三)政府信息管理。根据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调整了市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网络政务舆情应急处置制度等相关制度。

(四)公开平台建设。一是规范新媒体发布。健全完善新媒体发布程序,丰富宣传内容,2021年,我局新浪微博发布295条,粉丝1115人;微信公众号推送618条,订阅用户1785人,较去年提高50%。二是加强政策解读与回应社会关切。主动解读部门政策9份,全年共发布20篇相关解读。全年共办理网站“互动交流”30件、12345“市长热线”30件及微博等其他媒体回复20起。三是做好新闻发布工作。今年,先后开展长三角一体化养老服务协作签约发布会和宣城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成效新闻发布会共2场。其中,局主要领导7月15日参加长三角一体化养老服务协作签约发布会并发言。12月24日,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到市广播电视台演播大厅参加《百姓问政》栏目访谈,面对面与市民和网友代表沟通交流。

(五)监督保障。成立了以局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

(六)贯彻新《条例》情况。认真贯彻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在《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规范(2020年版)》基础上,与市政务公开办沟通协调,完善公开栏目,确保目录体系框架、栏目体系符合统一要求,相关专题专栏科学合理。完善和修订《信息发布三审制度》,确保发布内容合法合规。梳理常态化信息要素,部门领导、机构设置、政策文件等常态化信息符合规范。召开政务公开专题培训会,进一步宣传解读新条例有关规定精神。利用局网站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对新《条例》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解读。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5

2

8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58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6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

0

0

0

0

0

2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2

0

0

0

0

0

2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2

0

0

0

0

0

2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扎实有序,成效显著,但与上级的要求相比,与群众期望相比,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如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发现舆情、分析舆情工作还不到位等。

改进措施:与联通签订大数据数言舆情产品服务合同,给予互联网信息采集、文本挖掘和只能搜索,及时发现并快速收集民政相关网络舆情信息,并通自动采集、自动分类、智能过滤、自动聚类、主题监测和统计分析,实现对民政突发事件和重大舆情的快速识别和定向追踪。第一时间把握民政相关舆论与信息脉搏,防范和化解重大社会风险,全面应对“后舆情时代”,并通过舆情跟踪分析,把握舆情发展走向,分析预判突发及重大舆情的程度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