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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684B/202201-00036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林业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公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20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684B/202201-00036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林业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公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20
宣城市林业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公示
发布时间:2022-01-20 10:14 来源: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报送宣城市林业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

统计年报的报告

 

宣城市人民政府、安徽省林业局:

根据宣城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规定》,现将《宣城市林业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等随文上报。

 

附件1:宣城市林业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附件2:宣城市林业局2021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附件3:宣城市林业局2021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附件4:宣城市林业局2021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附件5:宣城市林业局2021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附件6:宣城市林业局2021年度复议应诉等情况统计表

 

 

宣城市林业局

2022年1月19日

 

 

 

 

 

 

 

 

 

 

 

 

 

 

 

 

 

抄送:市司法局

附件1

宣城市林业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一、行政执法机关基本情况。        

宣城市林业局内设五个科室及一个二级机构,共计在编人员28人,共设执法岗位6个,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12人,占比42%,行政执法辅助人员3人。

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

(一)严格实施执法公示制度。一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内容包括执法区域、执法类型等。二是推动事后公示。我局在网站开辟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定期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二)积极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一是印发林办〔2021〕26号《关于开展全市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全市林业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全程记录。二是加强执法装备配置。全市共计配备行政执法车辆13辆,执法记录仪32台,照相机、录音笔等15台(支),加强执法过程记录工作,确保每件行政执法案件有记录、有案卷,保障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完整,执法文书规范,案卷完整齐全。

(三)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2021年,我局聘请了杰灵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杨廷勇担任法律顾问,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林业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认真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等方面的服务保障和智囊智库作用。

三、执法人员管理情况。

一是4月23日上午,宣城市林业局组织开展了全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共计29人通过了考试。考试内容涉及《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等多部林业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全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对增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二是11月19日,全市召开林木种苗技术暨林业行政执法培训班,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向各县市区林业执法人员开展培训,切实提高了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对促进涉林违法犯罪查处,维护林区和谐稳定起到关键作用。

三是11月30日,全市召开林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席会议,会议围绕切实做好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调整后相关工作有效衔接,加强林业部门与公安机关信息互通,合力推进涉林案件查处、森林草原防灭火和林长制“一林一警”等相关工作进行会商调度。

四、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组织开展了2轮林业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其中,完成省林业局布置案卷评查1次,获得优秀案卷1份;市本级组织开展林业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1次,抽查案卷14份。

五、自由裁量权行使和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制度落实情况。

2021年以来我局加大对各县市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指导,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权标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六、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情况

2021年度,宣城市林业局未到行政执法案件投诉举报。

七、安徽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应用情况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徽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局林业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及时安排联络员维护单位信息,做好平台应用日常维护以及执法证件换发工作,并安排专人协助做好“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录入以及权责清单调整录入等工作。


附件2

 

 

宣城市林业局2021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警告

通报批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

吊销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计(宗)

罚没金额(万元)

1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
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附件3

宣城市林业局2021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申请数量

受理数量

许可数量

不予许可数量

撤销许可数量

1

22

22

22

0

0

说明:
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附件4

宣城市林业局2021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件)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件)

合计

序号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

1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务”、“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附件5

 

宣城市林业局2021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行政征收

行政检查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次数

征收总金额(万元)

次数

次数

涉及金额

次数

给付总金额(万元)

次数

次数

奖励总金额(万元)

件数

(万元)

1

0

0

0

0

0

0

0

0

0

0

0

说明:
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
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3.“行政裁决次数”、“行政确认次数”、“行政奖励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决定的数量。
4.“行政给付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
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件数。


附件6

宣城市林业局2021年度复议应诉等情况统计表

序号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投诉案件办理

移交刑事案件情况

次数

复议维持数

复议维持率

次数

败诉数

败诉率

投诉次数

受理数

次数

刑事立案数

1

0

0

0

0

0

0

0

0

0

0

说明:
1.“行政复议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被复议的案件数量。
2.“行政诉讼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被行政诉讼情况。
3.“投诉案件办理”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接到投诉的案件数量及受理的数量。
4.“移交刑事案件情况”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主动移交公安的案件数量和公安受理后立案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