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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64Y/200904-0000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宣经投资〔2009〕121号
发布日期: 2009-04-20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64Y/200904-0000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宣经投资〔2009〕121号
发布日期: 2009-04-20
关于印发《宣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20 00:00 来源:市经信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经委(工业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和加强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和《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宣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经委        市发改委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宣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和加强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和《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我市对主要行业(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引导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 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20日。

    第五条 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省、市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

    (三)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市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五)拥有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省、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技术中心建立和运行两年以上。

    (七)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八)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委(工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宣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2)和《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附件4)。

    (二)各县市区经委(工业局)会同同级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市认定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在规定时间内联合行文上报市经委(申请材料一式1份),同时抄报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直企业直接报送市经委。

    (三)市经委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依据初评结果,市经委牵头商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五)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依据国家产业和技术创新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八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自市经委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经委每两年组织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评价。非评价年度,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报送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2)。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经委(工业局)。评价材料包括《宣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5)、《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2)和《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附件4)。

    (二)各县市区经委(工业局)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4月20日前报市经委(评价材料一式1份)。

    (三)市经委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80之间的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年评价得分在60—65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五条(八)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 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由市经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四章  撤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消的;

    (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五)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五条 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撤消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取消申请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市认定。

    第十七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

    第十八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运行两年以上,达到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具备基本条件的,推荐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评价为优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优先推荐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九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地经委(工业局)将有关情况报市经委,同时抄报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第二十条 国家、省、市认定技术中心企业项目,市经委优先推荐申报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市发改委优先推荐申报高技术产业化计划,市科技局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科技计划。

    第二十一条 税务部门对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以及企业应享受的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省、市认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有关高新技术产品和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所缴纳增值税和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新增所得税予以奖励等政策进行跟踪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宣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2.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附件3.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4. 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

    附件5. 宣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