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2XP/202107-0005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主体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
发文字号: | 财金〔2021〕255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乡村振兴局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宣城市林业局 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宣城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宣城市“防贫保”综合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财政局金融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5281 |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乡村振兴局 宣城市农业
农村局 宣城市林业局 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管
局 宣城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宣城市“防
贫保”综合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财金〔2021〕255号
有关县(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监管组,有关保险机构:
现将《宣城市“防贫保”综合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宣城市“防贫保”综合保险工作方案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乡村振兴局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宣城市林业局
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宣城银保监分局
2021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防贫保”综合保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部署,防范化解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返贫致贫风险,根据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防贫保”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21〕3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政策供给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财政统筹相关资金予以适当保费补贴,引导社会捐赠、群众缴费等多方投入,拓宽保费资金来源。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参保对象意愿,引导调动投保积极性。支持保险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有效提高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的保险意识,激发内生发展动力。
2.精准施策,突出特惠。以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为对象,精准对接保险需求,定向开发费率低廉、保障合理、理赔特惠的“防贫保”一揽子综合保险产品,做到对象精准、产品精准、措施精准。加强“防贫保”与我市已开展的农业保险险种的衔接,构建针对性强的风险防范屏障,叠加风险保障效果。
3.协同推进,优化服务。强化职能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合力推进“防贫保”综合保险工作。根据政策变化和实际情况,建立参保对象、保险品种、费率水平和保费补助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基层服务体系,及时办理承保理赔兑付,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目标任务
到2023年底,全市基本建成多层次、全方位、广覆盖的防止返贫致贫综合保险体系,有效化解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面临的特色农业自然灾害、大病医疗、人身意外、失业、教育升学、经济履约等方面风险,提升抵御风险能力,实现参保对象得保障、经办机构可持续、财政补贴有效益的多赢格局。
二、实施内容
(一)参保对象。全市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自主自愿参保。每年根据返贫致贫监测信息动态调整。
(二)险种实施。采取“3+N”一体式“防贫保”综合保险(《指导范式》见附件),即3项必选项目(特色农产品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险)+若干民生保障自选险种(基本生活保障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教育升学补贴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特色农产品保险”与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不重复投保。具体投保方式、保险金额、赔付保障、保险期限等由各县(区)结合实际与承保机构协商确定,并制定当地具体的“防贫保”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三)保险费率。各险种费率不高于以下标准:特色农产品保险30元/户,健康保险50元/人,意外伤害保险20元/人,基本生活保障保险6元/户,家庭财产损失保险18元/户,教育升学补贴保险8元/户,履约保证保险15元/户。
(四)实施区域。全市所辖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的县(区)2021年实现全覆盖(宣州区、郎溪县、泾县、旌德县、绩溪县)。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2021年-2025年年底。
(五)承保机构。“防贫保”综合保险产品不拆分险种设置标包。承保机构由市乡村振兴局10月底前按规定程序依法依规确定。保险机构应满足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和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相关要求,可以单独参加,也可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且可以根据设置的标包“多投多中”。
(六)保费来源。保费资金以农户自缴与财政补助相结合方式筹集。参保对象购买“防贫保”综合保险必选项目的,财政对脱贫户按照50%予以补贴,对监测帮扶对象等按照90%予以补贴;购买自选项目在30元(含)以内的,财政按上述比例予以补贴,超过30元的部分,由农户全额承担。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县(区)通过预算安排、统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多渠道解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防贫保”综合保险工作。积极主动作为,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同配合,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聚力推动“防贫保”综合保险工作稳步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财政部门牵头会同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本地区“防贫保”综合保险具体工作方案,负责本地区保费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和绩效管理。各县(区)乡村振兴部门牵头做好“防贫保”综合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加强返贫致贫监测,提供有关人员名单信息,配合做好承保、理赔、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县(区)农业农村、林业、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业务指导、信息资料提供和行业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做好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县(区)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一封信、宣传单等传统媒体,积极借助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广泛宣传“防贫保”综合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模式和政策措施,消除政策盲点,提高“防贫保”综合保险的知晓度、理解度、接受度和满意度,引导参保对象自主自愿参保,营造良好氛围。
(四)优化保险服务。各保险机构在保险产品指导范式下,结合县(区)实际和特点,细化完善有关保险条款,设计科学合理的保险产品(按程序向监管部门报备)。承保机构应切实履行经办主体职责,加强从业人员政策和技能培训,简化保险条款,优化办理流程,扎实做好业务宣传、承保理赔、查勘定损等工作,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