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资质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县级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县级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申请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利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八)认为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管辖;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提交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提交或者邮寄等方式提出。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四、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五)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六)行政复议决定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但是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五、受理地点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四楼法制科
六、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63-2619318
七、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5:30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邮寄地址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四楼法制科
十、邮政编号
2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