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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201-00032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名称: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06
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201-00032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名称: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06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6 16:19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功能和作用,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畅通和拓宽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渠道,更好地发挥文旅部门在矛盾调解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文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和谐平安工作目标,进一步整合力量,完善机制,强化调解,切实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文旅事业平稳快速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推进行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宣城市文旅局行业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如下:

组  长:傅广武

副组长:周  瀚  倪文凡  张  庆  胡宇飞  何学城

        葛少青

成  员:徐高平  李爱国  刘  政  赵  航  章美珍

       马  骏  周孝广  汪  丹  鲁必胜  陈  琳

       吴  晖  张蓓蓓  王爱武  端木于平

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电话:3012017),由吴晖同志兼任主任。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开展纠纷调查处理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安排落实调解办案人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争议纠纷调解事宜;督促指导行政调解工作。

办公室职责:统一登记受理行政调解案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按照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协调安排文旅系统各单位、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进行调解;督促承办调解单位、科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形成调解文书并送达;负责调解文书的案卷归档和管理。

三、行政调解目标

通过行政调解,及时化解争议纠纷,维护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稳定的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管理秩序,预防行政责任过错,遏制侵权纠纷,化解与行政执法、秩序管理、非行政审批有关的群体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行政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调解原则。行政调解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法律框架内开展调解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背离国家法律、政策,无原则地调解,片面追求调解率。

2、坚持自愿调解原则。在调解工作中,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3、坚持公正公平原则。调解人员在调解中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有关联的,要主动回避,另择调解人员,以保证调解的公平公正。

4、坚持积极主动原则。加强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对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解,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5、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哪项业务发生的行政争议、纠纷,由该业务主管机构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牵涉多个业务部门的,由行政调解中心牵头组织调解工作。

五、调解范围

(一)受理范围

文旅系统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文旅系统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行政纠纷。

(二)不予受理范围

1、当事人(被申请人)不愿接受调解的;

2、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已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

4、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5、申请人与申请调解事项无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的;

6、调解已无裨及程序上的法律意义的。

六、调解工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

1、申请行政调解,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市文化和旅游局认为符合调解范围,具备调解条件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

2、申请行政调解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行政调解;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③申请行政调解事项的所有相关材料。

3、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4、被申请人同意接受调解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者视为拒绝调解。

5、调解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

(二)调解

1、在收到被申请人同意调解回执后5个工作日内,口头或书面通知调解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告知调解双方实施行政调解的时间、地点及组成人员。

2、行政调解过程中,行政调解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2个。调解主持人由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受委托的调解员担任,负责主持行政调解工作,调解员具体承担调解准备、记录和调解工作。

3、调解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机构应当于7日内制作调解协议书,经争议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局机关印章后送达。

4、在调解过程中一方或双方要求不再调解的应终止调解;经调解两次以上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双方其他解决途径。

主动启动调解程序的应参照上述程序进行,调解时间不能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结案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

情节简单,法律关系清晰,争议不大的调解,可以采取口头申请,口头通知,及时调解的快捷方式进行,但调解人应当书面简要记录相关调解事项、过程、结果,并由多方签字认可。

(三)回访

1.已成功调解的纠纷,行政调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对当事人进行回访。

2.回访方式包括:电话回访;实地回访;信件邮寄等其他方式回访。

3.回访情况包括:协议履行情况;协议履行是否发生纠纷;纠纷是否有激化的情况;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四)结案归档

行政调解案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按年度归档,做到一案一卷。

七、行政调解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相关科室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行政调解各项职责。充分认识做好职能范围内行政纠纷调解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严肃性。

2、落实责任,积极化解。相关单位负责人为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积极组织调解工作,视行政纠纷调解为己任,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零矛盾”上交。

3、严肃纪律,依法办事。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要严守《廉政准则》,在行政调解活动中,行政调解人员要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即不得拒绝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调解请求;不得以冷漠推诿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吃请受礼、索贿受贿,同时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若出现渎职、失职行为,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4、资料齐全,整理规范。要按照《行政调解办法》要求,将行政调解案件按照一案一卷要求形成档案材料。案卷应包括:行政调解卷宗票面、行政调解卷宗目录、《行政调解申请书》、《行政调解登记表》、有关证据材料、《行政调解协议书》或行政调解终结材料、送达回证等。

相关室负责人要带头组织加强对《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立足岗位,站在服务群众,稳定大局的高度做好行政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