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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3-00017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行复字〔2021〕4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14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3-00017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行复字〔2021〕4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14
宣城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行复字〔2021〕4号)
发布时间:2022-03-14 11:43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刘X云,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地宣城市宣州区XX办事处XX组XX集体户6号,联系地址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22号,联系电话158XXXX9806。

申请人:潘X爱,女,1953年1月15日出生,户籍地宣城市宣州区XX办事处XX居委会XX组6号。

被申请人:宣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第《宣城市宣州区政府信息告知书》[(2020)第39号-告]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1年1月14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6日向宣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宣城市市区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三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与区征管局协查,获知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事项,已在申请人刘X云诉被申请人的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8行初85号案件中作为证据材料提供给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另查明:被申请人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8行初85号案件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包含以下内容:《宣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摘要、《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规划图(2007-2020)》、《宣城市市区(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2018年项目分部图)》、2017年12月22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确定宣城市2018年棚改项目列入国家棚改年度计划的复函》、棚改项目资金保障《说明》、2018年5月10日,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召开《方家冲及其周边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论证会》的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2018年5月16日,关于《方家冲及其周边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及相关材料、方家冲及其周边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表 、2018年6月14日,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宣城经开区征迁办、宣州区飞彩街道办事处召开《方家冲及其周边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2018年6月22日,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宣州区西林街道办事处召开《方家冲及其周边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2018年6月29日,关于《方家冲及其周边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公示及相关资料、2018年7月2日,宣城市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关于要求审定方家冲及其周边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函》(宣区征函〔2018〕45号)及相关资料、2018年7月4日,宣城市宣州区信访局《关于对方家冲及其周边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函复》(宣区信函〔2018〕5号)、2018年7月10日,宣城市宣州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宣城市方家冲及其周边改造项目的《宣州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登记表》等。

以上事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宣城市宣州区政府信息告知书》[(2020)第39号-告]、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皖18行初85号]、证据目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首先,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具有行政复议程序救济的利益和价值。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与保护。反之,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及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处理行为后续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立法精神和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予以救济的利益和价值。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自述,申请人在刘成云诉被申请人的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8行初85号行政诉讼案件中,已通过对相关证据的质证完整地获取了上述政府信息,其知情权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实现和保障,被申请人鉴于上述事实作出案涉告知书并不直接减损申请人权利或增加申请人义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具有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予以救济的利益和价值。其次,申请人提起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明显不具备正当性、必要性、法效性。相较于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程序中提供的相关信息,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程序中作为证据提供给审判机关、复议机关的相关证据资料更具有权威性和法效性,申请人在查阅了(2020)皖18行初85号行政诉讼案卷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目录后,已明知其案涉信息公开申请中所指向的信息被申请人已以行政诉讼证据的形式提交给法院并经过申请人刘X云的质证,却仍仅凭个人主观臆测即启动一次针对被申请人案涉信息公开告知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很显然缺乏正当性、必要性和法效性,其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本次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