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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203-00043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金力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18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203-00043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金力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18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金力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2-03-18 11:01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环罚字〔20221

安徽金力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PD7N184

地址:郎溪县十字经济开发区经都七路以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21日,执法支队对安徽金力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该企业污水处理站停运,喷织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2.污水处理站污泥处理设施未建成,项目即投入生产。

2021年6月16日,支队对该企业进行补充调查,情况与5月21日检查情况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21日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6月16日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6月18日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及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0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0月15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关于宣城生态环境局对我司行政处罚的申辩书》,收悉后,2021年11月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2021年6月18日,该企业收到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对污水处理整体工艺进行了优化,于2021年6月底加装了污泥压滤机,经调试后处理系统投入正常运行;同时废水处理设施排口安装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自动监控设施,7月3日投入运行,调阅历史数据显示,污水处理站外排废水均达到标准限值要求。查处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已整改完成。现场核查时、未发现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该企业均正常生产,各项污染物处理按照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并正常运行,建设了较为规范的一般固废库和危险废物贮存库,建立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因此,经研究:

1.针对企业反映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2021年5月执法检查时,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污水处理站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建设污泥压滤装置,两种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禁止利用......,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之规定。属于两种独立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分别进行处罚,企业陈述申辩问题不予采纳。

2.针对企业要求减轻处罚罚款额度的陈述申辩,经现场调查并调阅相关资料,该企业主动积极整改,问题整改到位,2021年5月21日执法检查时,发现相关违法行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外排生产废水达到园区纳管标准限值,企业废水排至十字园区污水管网后进入郎溪经都水务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后外排,未对外环境产生直接影响等情况反映属实。

考虑到该企业生产规模较小,自2019年底投产以来,受新冠疫情和市场大环境影响,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采纳企业恳求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

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经研究决定,依照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的进行从轻处罚。因此:

对安徽金力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告知书中“你公司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水处理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罚款;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污泥处理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人民币叁拾陆万元(¥360000)罚款。两项合计,拟对你公司处人民币柒拾壹万元(¥710000)罚款。”依照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的进行从轻处罚,即: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罚款,从轻至壹拾伍万元(¥150000)罚款;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叁拾陆万元(¥360000)罚款,从轻至贰拾万元(¥200000)罚款;

以上合计,对安徽金力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从轻处罚至叁拾伍万元(¥35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非税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