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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3-00032 组配分类: 市直单位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自然资规复决〔2021〕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21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3-00032
组配分类: 市直单位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自然资规复决〔2021〕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21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自然资规复决〔2021〕2号)
发布时间:2022-03-21 10:10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王X友,男,汉族, 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宁国市X办事处X广场X幢X幢X室。

被申请人: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宁国市外环西路与杨岭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唐世洲,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宁自然资规函〔2021210号《信息公开申请书回复函》不服,于2021年9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同日本机受理该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进行答复。在规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宁自然资规函〔2021210号》,责令依法向王X友公开《信息公开申请书》所有内容。

申请人称:申请人依据(2021)皖1881行初2号、(2021)皖18行终120号裁定内容:根据房地产权让字第X号房地产权证,案涉房屋在原告与胡X离婚后为单独所有。现依法向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王X友、胡X离婚后向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申请:(一)1.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到胡X一人名下,单独所有的申请表;2.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申请表;(二)胡X、王X友离婚前共有的房地产权证及证号。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没有依法作出答复及提供,而依据错误的法律规定向申请人答复。事实如下:(一)本人申请自己的合法信息公开不涉其它人利益,有权向行政机关公开,不需要第三人同意。不适用信息公开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依据一审、二审裁定,本次不动产登记不是首次登记,故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等相关规定办理公开答复是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为不动产权利人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材料属于权利人个人重要信息,根据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33条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规定,我局《〈信息公开申请书〉回复函》已履行告知程序,并告知被答复人依前述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二、根据自然资源部上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的规定,被答复人向我局申请权利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或公开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首先,其申请的主体有误,我局积极告知依规定查询,同时申请查询也非我局受理,应按规定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其次,不动产登记资料是不可以向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之外的人公开,即便查询也应依法依规查询;最后我局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回复函》并不是一种复议、可撤销的行政决定、行政确认,是不可诉的行政指导意见。综上,我局认为《〈信息公开申请书〉回复函》是依法依规回复申请公开不动产登记资料申请的指导意见不具有可诉性和撤销之必要。为维护权利人不动产登记资料个人信息安全性,维护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请采纳答复意见,驳回复议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4日,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申请人王X友《信息公开申请书》,该《信息公开申请书》载明:“申请事项为请求公开王X友、胡X离婚后向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申请:1.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到胡X一人名下,单独所有的申请;2.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申请”。申请人王尔友在该《信息公开申请书》并未提出 “胡X、王X友离婚前共有的房地产权证及证号”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2021年8月30日,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宁自然资规函〔2021210号《信息公开申请书回复函》,《信息公开申请书回复函》载明:“你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你请求事项,请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9月1日将宁自然资规函〔2021210号《信息公开申请书回复函》通过EMS(单号:XX)寄送给申请人王X友。

本机关认为: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8月24日收到申请人王X友《信息公开申请书》,2021年8月30日作出宁自然资规函〔2021210号《信息公开申请书回复函》,并于2021年9月1日将宁自然资规函〔2021210号《信息公开申请书回复函》通过EMS(单号:1179296900061)寄送给申请人王X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之规定,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的政府信息(王X友、胡X离婚后向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申请:1.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到胡X一人名下,单独所有的申请;2.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申请”)属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对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的获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并无不当。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办理的信息公开答复在适用依据正确的前提下,又适用了与该信息公开答复并无关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之规定,是行政机关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在第三方同意公开或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决定予以公开时适用的法律依据,与案涉的信息公开答复没有关联。

综上,被申请人案涉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宁自然资规函〔2021〕210号《信息公开申请书回复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