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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3-00033 组配分类: 市直单位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城管复决字〔2021〕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22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3-00033
组配分类: 市直单位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城管复决字〔2021〕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22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城管复决字〔2021〕1号)
发布时间:2022-03-22 11:42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XX,女,1967年10月30日出生,宣城市宣州区XX事处XX组

被申请人: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许传军,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绩城管限拆字〔2021〕第1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绩溪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对申请人作出的决定违法;2.撤销绩溪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绩城管限拆字〔2021〕第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葛XX不是适格主体。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执法是选择性执法,违反了合理性行政原则,是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三、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四、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

经审理查明:

2021年5月25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提交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5月31日收到上述申请,并于当日立案受理;6月1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邮寄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宣城管复答通字〔2021〕1号)。

另查,申请人不服《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21年5月25日向绩溪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绩溪县人民政府于5月26日收到上述复议申请,并于当日受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2021年5月25日向本机关邮寄的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邮寄凭证;2.本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宣城管复答通字〔2021〕1号)及邮寄凭证;3.绩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绩复答通字〔2021〕18号);4.被申请人提交的本案《行政复议答复书》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七)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为,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于2021年5月25日分别向绩溪县人民政府、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绩溪县人民政府于5月26日收到该行政复议并于当日受理,本机关于5月31日收到该行政复议并于当日受理。因绩溪县人民政府先于本机关收到并受理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故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其提出的相应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亦不作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