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市监复决〔2021〕6号)
发布时间:2022-03-22 15:43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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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性别:男,身份证:320381******,住址:江苏省新沂市******,联系电话:173******。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告知,于2021年8月3日向本局书面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商行”销售违法食品的处理结果,并责令其依据法律法规重新作出正确的行政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
1.事实。
本人通过网购在“**商行”购买食品:油饼。购买回来发现该食品属于三无食品,包装极为简陋,(附件彩色图片为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于是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申请人举报时间为2021-06-14,举报编号1341825002021061448084191,被申请人告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1、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据;2、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査未发现该举报商品;3、告诫该商行负责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法经营。
2.理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断章取义,包庇商家,未完全履行职责,认定事实不清楚,滥用职权,藐视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行政不作为
被举报人售卖的油饼无任何标签以及食用说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回复,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得通过网络入网异地生产经营现制现售的食品,不管他是散装食品还是预包装食品均不允许,总局文件附于附件之中,并且本人购得商品油饼是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以及生产许可信息,是来路不明没有具体可食用日期的三无食品。食品标签是消费者可以了解食品信息、确认食品安全的唯一渠道,诸如此类三无食品,没有生产厂家以及生产信息,无从追溯确认食品的具体来源,并且没有保质期、生产日期,消费者无从得知食品什么时间可以食用,是否是过期的食品,食品是否已经变质,已经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如鸡西食用已经不处于食品保质期范围内的食品导致食用九人全部死亡,可能造成极大的食品安全风险。根据国家总局的回复,《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比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分别作出了规定。
被申请人称
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不是行政不作为,而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履行职责。
在2021年6月18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线索后,被申请人立即安排所属辖区**市场监管所的执法人员进行举报线索的核实调查工作。6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原经营场所已经成为当事人的日常生活场所,现场没有发现任何待售商品,更没有发现申请人举报的无标签的油饼和其它任何食品,同时现场还了解到,当事人王**年事已高,实际不从事具体经营活动,以前是其子王*从别人那里拿点货进行线上销售。自从2021年3月11日,王*查出肺部恶性肿瘤后,就很少开展经营活动了,目前由于情况出现恶化,不能接受询问调查核实。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够详实,被申请人现场检查也未发现直接的证据,实际经营者王*因病无法配合进一步调查核实,同时当事人实际也已经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做出了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1.2021年6月6日,申请人通过淘宝平台向被举报人“**商行”(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购买了1份袋装安徽旌德大饼绩溪糍粑宁国粑,订单编号:1854489961091402201。
2.2021年6月14日,申请人以该安徽旌德大饼绩溪糍粑宁国粑属于“三无”食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
3.2021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情况:(1)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者王**,经营范围“百货、预包装食品等零售”;(2)经营场所未发现有举报中称的油饼,且未发现有其他待售的食品;(3)该店铺实际负责人为当事人儿子王*,由于当事人年事已高、其儿子身患重病(肺部恶性肿瘤晚期),无法做进一步调查。
4.被举报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5.2021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6.2021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1.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据;2.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未发现该举报商品;3.告诫该商行负责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法经营。
本机关审查认为:
原《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在网络上销售安徽旌德大饼绩溪糍粑宁国粑的调查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举报处理告知,责令被申请人30日内重新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