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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3-00051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宣行复字〔2021〕1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28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3-00051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宣行复字〔2021〕1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28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宣行复字〔2021〕11号)
发布时间:2022-03-28 11:33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王XX,女,汉族,1953年9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XX区。

被申请人:宣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俞志刚,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宣城市宣州区政府信息告知书》[(2020)第33号-告](以下简称33号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2月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3号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第一,被申请人没有公布全部视频信息,视频内容有缺失。被申请人公开的视频资料显示,房屋遭强拆时,最少有两人持摄像机对室内物品进行拍摄录像(详见视频文件M2U3269)。但是,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显然仅为其中一人拍摄的。第二,被申请人没有公开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公证机构是安徽省宣城市敬亭公证处进行物品公证的,公证员是张冬发、万潮。由此可知,房屋强拆时,物品搬迁行为是进行了公证的。依据常理可知,公证机构显然应当出具相关公证书。第三,被申请人公开的物品清单与事实不符。通过对比被申请人公开的视频内容和物品登记表内容,明显可以看出,物品清单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该登记表明显缺失了立柜空调、 iphone手机、手表等贵重物品及信鸽清点详单。该清单记载物品种类、数量显然与事实严重不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向申请人公开全部政府信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33号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2020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办)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根据《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依法申请公开2019年5月17日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下列政府信息:1、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公证的公证单位名称、公证人员姓名、资格证明及联系方式;2公证人员同步摄制拆除房屋的现场视频以及清点房屋内物品不间断的全部过程的视频录像(请提供光盘);3、公证人员对房屋物品清点做出的公证书;4、具有公证人员签名的对房屋物品清点登记的明细清单;5、对被强拆房屋物品进行保管人员的姓名、职务以及联系方式”,在“载体形式”栏目中选择“纸质文本”,在“获取方式”栏目中选择“信函邮寄”。申请人未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020年11月27日,区政府办向济川街道发函协查,济川街道于2020年12月4日书面函复“1、公证单位:安徽省宣城市敬亭公证处,公证员:张X发(18956XX01XX)、万潮;2、现场拆除视频及清点房屋内物品不间断视频(附光盘);3、公证人员对房屋清点作出的公证书:无;4、具有公证人员签名的房屋物品清点登记的明细清单(附后);5、被拆迁房屋物品保管情况:经现场清点人员、记录人员登记后,集中保管在济川敬老院内。”2020年12月10日,区政府办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33号告知书,告知其所申请的信息。本复议案件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案件,区政府办与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济川街道进行了协查,已尽到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综上所述,区政府办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予以受理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3日,申请人以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9年5月17日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下列政府信息:1、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公证的公证单位名称、公证人员姓名、资格证明及联系方式;2、公证人员同步摄制拆除房屋的现场视频以及清点房屋内物品的视频(请提供光盘);3、公证人员对房屋物品清点作出的公证书;4、具有公证人员签名的对房屋物品清点登记的明细清单;5、对被强拆物品进入保管场所的入场清点名单。”在“获取信息的方式”栏中选择“邮寄”。2020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发函至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予以协调审查确认。2020年12月4日,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函复被申请人。2020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33号告知书,将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函复信息内容及所附“现场拆除视频及清点房屋内物品不间断视频光盘”、“公证人员签名的房屋物品清点登记的明细清单”一并告知、提供给申请人,并在告知书的第五点告知申请人关于“被拆迁房屋物品保管情况”的“详细情况请向宣州区济川街道咨询,联系电话0563-2823595”。被申请人将案涉33号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寄送达凭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审查确认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审查意见的复函》(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及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发函征询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协查确定意见后作出案涉33号告知书,将其在协查确认过程中获取的上述政府信息详细告知、提供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其中“被拆迁房屋物品保管情况”的“详细情况”进一步获取渠道,已经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知情权,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其次,被申请人办公室2020年11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33号告知书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33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城市宣州区政府信息告知书》((2020)第33号-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