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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3-00052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行复字〔2021〕1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28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3-00052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行复字〔2021〕1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28
宣城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行复字〔2021〕12号)
发布时间:2022-03-28 11:39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傅XX,女,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XX办事处。

被申请人: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

法定代表人:余建亚,该分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宣州公刑赔字[2021]01号),于 2021年2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所不服的是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刑事司法职权行为后续的刑事赔偿处理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六条所调整适用的范围。被申请人在案涉《刑事赔偿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可依法向宣城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中的“复议”系指刑事赔偿程序中的复议,而非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对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宣城市公安局就该刑事赔偿处理行为申请复议,本机关在此一并明确释明并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