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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1604-00008 组配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06号) 文号: (计办价格[2000]906号)
发布日期: 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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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06号)
文号: (计办价格[2000]906号)
发布日期: 2016-04-20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06号)
发布时间:2016-04-20 17:11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共中央党校办公厅:
  
  你厅《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请示》(中校函[2000]5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校函授学院招收大专班、本科班、领导干部班和在职研究生班学员的收费标准调整为:
  
  (一)入学报名考试费标准:大专班、本科班、领导干部班学员每人由30元调整为40元,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人由40元调整为60元。
  
  (二)学费标准:
  
  1、大专班每人每学年由600-800元调整为700-1000元;
  
  2、本科班和领导干部班每人每学年由700-900元调整为800元-1200元,具体标准由你校函授学院各分院在上述收费标准幅度内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学员毕业论文导师指导、答辩费用已包括在学费中,不得向学员另行收取。
  
  3、在职研究生班学费(含教材、资料费)每人每学年由3000元调整为3400元。
  
  (三)毕业证工本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每证8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执行。对2000年及以前入学的学员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学费收入的分成比例仍由你校函授学院与各分院协商确定。
  
  三、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