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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4254/202202-00188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其他 / 其它
名称: 【面向部门征集】关于征求《宣城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2-28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4254/202202-00188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其他 / 其它
名称: 【面向部门征集】关于征求《宣城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2-28
【面向部门征集】关于征求《宣城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2-28 15:53 来源: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卫健委,市直有关单位:

日前,市人才办会同我委拟定了《宣城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请于3月31日前将意见通过OA邮箱反馈至市卫健委人事科。

(联系人:陶英文,联系电话:0563-2718380)


市卫健委

2022年2月28日


宣城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和培育医疗卫生人才,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医疗卫生人才队伍,推动我市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和指导协调,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医疗卫生人才引进是指从宣城市外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合同,符合我市医疗卫生学科建设需要,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能力、学术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人才,重点引进具有较大发展潜力,临床和科研能力较强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A、B、C、D、E、F六类,具体分类见附件),以及医疗卫生紧缺专业人才。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包括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

第四条 人才引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般按照发布公告、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程序进行。对E类以上人才可简化引进程序,采取面谈、实地考察等方式,全面考察其医德医风、临床专业技术水平、科研教学能力、学科影响力等情况,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组织、人社、编制部门审批同意,直接入编并签订聘用合同,服务期一般不少于5年。对B类以上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引进。

第五条 全职引进人才一般应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设立人才特设岗位,对经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试点的基层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结构比例。可采取“一人一议”的协议工资制,其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本单位绩效工资调控基数。

第六条 全职引进医疗卫生人才享受以下政策,其中F类人才由县(市、区)制定相关政策:

1. 购房补贴:在我市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给予购房补贴,其中A类人才购房最高补贴300万元,但不超过总房价;B类人才为其总房价的50%,最高补贴100万元;C类人才为其总房价的40%,最高补贴80万元;D类人才为其总房价的30%,最高补贴40万元;E类人才为其总房价的20%,最高补贴10万元。购房补贴分别在首付、5年服务期满(基层按照3年服务期)各发放50%,未满服务期调离本市或辞职的,需退还已发放的购房补贴。

2. 项目扶持经费:重点在学科建设、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科研课题等项目方面进行扶持,对A、B、C三类人才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项目扶持经费,可按最高40%的比例用于人才生活补贴。项目扶持经费按首期申报立项实施、中期评估、期满验收5:3:2比例拨付,项目管理期一般为5年,超过管理期的按项目完成进度核减扶持经费。

3. 其他政策:A、B、C、D四类人才随迁配偶,可按原单位层级、性质和职级解决,由组织、编制、人社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其适龄子女入园入学,学前教育阶段可安排到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可就近安排到公办学校。申请转入我市普通高中就学的,按照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优先安排,由教育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其本人享受定期体检和“提前预约、专人陪同”就医服务。

第七条 柔性引才是指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以契约管理为基础,采用专家坐诊、开展手术、兼任职务、科研合作、培训指导等形式,引进C类以上人才或以其领衔的项目团队。对柔性引进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按照实际来宣工作时间,给予不低于1000元/日的工作补贴;对聘期5年以上、工作成效显著的,“一事一议”给予项目扶持经费和购房补贴。

第八条 医疗卫生紧缺专业人才是指从宣城市外引进,国内医学院校招生计划少、小专业以及医疗卫生单位连续两年及以上招聘计划未完成的专业人才。市卫健委会同组织、人社、编制部门及相关用人单位,每年组织一次市直医疗卫生紧缺专业认定工作。对医疗卫生紧缺专业医学生,适当降低学历学位以及开考比例等要求,可采取面试、考察等方式简化招聘程序。紧缺专业人才符合《宣城市医疗卫生人才分类》标准的,按照分类层次享受对应全职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第九条 支持建设“长三角名医工作室”。对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团队)来宣设立“长三角名医工作室”的,给予工作室15万元/年工作经费补助,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配套资金不低于20万元/年。并配备1名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团队带头人助理,负责团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协调、对接联络等,积极跟班学习。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制定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支持政策,吸引更多的医学生和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县(市、区)三级以下公立医院以及乡镇(街道)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和工作。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和工作的博士、全日制硕士、全日制本科学历医学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中级、初级卫生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服务期内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6万元、3万元生活补贴。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徽乡名医”和基层卫生骨干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新录用到县以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执行高定一级工资政策。因岗位限制,对引进的高级职称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占职数聘用。引进到基层工作的医学生和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为3年,在今后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审时视为支援服务基层经历。设立基层医疗服务特别贡献奖,对取得医学类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且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满10年的优秀医疗卫生人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健全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落实全科医生进修学习及全科医生岗位津贴,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优先安排全科岗位,通过中级职称考试或高级职称评审的,可直接聘任中级职称或高级职称岗位。对长期扎根基层、作出突出贡献的全科医生,在评选优秀共产党员、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加强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建设。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专科,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专项经费补助(其中20%可用于奖励学科带头人),对市级及以上重点专科、重点培育专科、重点特色专科,项目建设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分别按照不低于40万元、30万元、20万元配套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 大力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和卫生健康适宜技术推广工作。将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对全市排名前三名的医院分别给予8万、5万、3万奖励。市财政按照招生给予宣城市人民医院每人每年1万元补助,支持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

第十四条 支持专业进修培训。实施宣城市中青年骨干医师培训计划,对医疗卫生单位选派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到国内专科排名前20的高水平医院(专科排名参考上海复旦大学医学管理研究所发布的年度排行榜)开展专业进修培训的,给予医疗卫生单位3000元/人/月进修补助,每年支持50名;组织到国外高水平医院进修培训的,给予5000元/人/月补助,每年支持10名。定期邀请国内外高水平医院专家来宣开展坐诊、手术演示、业务讲座、学术活动等,对主办国家级、省级医学继续教育班的医疗卫生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强化培养激励措施。对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培养人才达到E类以上层次的,按照引进同层次人才给予同等标准奖励和补助。开展医坛新秀、医坛骨干、宣城名医培养选拔工作,每3年评选“宣城名医”10名、“宣城医坛骨干”20名、“宣城医坛新秀”30名,分别给予每人3万元 、2万元 、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立项的,分别给予立项单位20万元、10万元资助资金;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项目单位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二、三完成单位,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的60%、30%比例奖励。

第十七条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引导医疗卫生人员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塑造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医德考评制度,实行医德“一票否决”制,将医德表现与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年度考核等直接挂钩。对违反医德医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十八条 设立人才引荐奖。对引荐A、B、C类人才到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的,在人才全职到岗6个月或项目完成后,分别按每人20万元、10万元、2万元标准奖励用人单位。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医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细化工作目标、强化工作考核,并对引进人才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核查,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相关情况作为拨付补贴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主体,要做好管理服务工作,落实配套政策。引进人才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职责义务,发挥示范作用。对表现突出的,授予“宣城市聘请专家”称号。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在约定服务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相关待遇和资助,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1. 项目中期评估或期满验收不合格的;

2. 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3. 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

4. 出现违法、严重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政策落实措施。补助奖励资金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权限,由市、县财政各自承担。用人单位须制定相应配套的奖补政策,并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一人符合同一项目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以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

宣城市医疗卫生人才分类


宣城市医疗卫生人才分为A、B、C、D、E、F六类,具体分类如下:

A类: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B类: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2位);获得国家级医疗卫生专业荣誉称号或奖项;省级重点学(专)科(含扶持学(专)科、培育学(专)科、中医专病)带头人,省级医学或公共医疗卫生领域重点人才;担任(含曾经担任)省级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省属及以上三甲医院或公共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C类: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地市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得省级医疗卫生专业荣誉称号或奖项;地市级重点学(专)科(含扶持学(专)科、培育学(专)科、中医专病)带头人,地市级医学或公共卫生领域重点人才;市属三甲医院或公共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省属及以上三甲医院或公共卫生单位工作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D类:参与地市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前3位);获得地市级医疗卫生专业荣誉称号;在市属三甲医院或公共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才;二级医院或县级公共医疗卫生单位的正高级职称的人才;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E类:二级医院或县级公共医疗卫生单位的副高级职称人才或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F类:具有医学类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学位人才;其他相当层次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