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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4-00011 组配分类: 市直单位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公复决字〔2021〕1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4-12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4-00011
组配分类: 市直单位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公复决字〔2021〕1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4-12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公复决字〔2021〕13号)
发布时间:2022-04-12 11:42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XX,男,汉族,1987年12月14日出生。

被申请人:宣城市公安局养贤派出所,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养贤乡养贤街道

主要负责人:韦昊,职务: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公(养)行罚决字〔2021〕1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对违法行为人金XX从重处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违法行为人金XX殴打申请人,导致申请人身体闭合性颅脑轻伤、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四天。被申请在案件调查中避重就轻,对本人造成的伤害未在处罚决定书中体现,对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过轻,申请重新对案件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对申请人提出“对金XX处罚过轻,请求从重处罚”的答复。2021年4月8日10时许,XX因向XX公司讨要款项未果,遂至XX现场一标段,阻碍施工队现场正常施工,经劝说二十余分钟XX拒不离开,后XX行至悬空的管桩旁继续阻碍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现场负责安全工作人员XX等人将XX拉离现场进而发生纠纷,后XXXX头部打了一拳,致使XX轻微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经查证,金XX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因XX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系由申请人XX的过错引起,且伤害后果较轻,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XX处以罚款五百元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此案的事实调查清晰,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8日10时许,申请人与XX公司因施工费问题协商未果,遂前往XX施工现场,该现场施工方系经XX公司委托施工的XX公司。申请人至该施工现场欲以阻碍XX公司正常施工的方式向XX公司讨要欠款,其在吊车卸载桩管区域阻碍卸载桩管,经劝离无效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施工现场安全员金XX等人将胡XX拉离卸载区域,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金XX打了胡XX头部一拳,用腿顶了胡XX身体一下。经医院诊断,胡XX伤情为闭合性颅脑轻伤、多处软组织损伤。

被申请人案发当日接警后依法受案调查,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宣州公(养)行罚决字〔2021〕1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XX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金XX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同时作出宣州公(养)不罚决字〔2021〕3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胡XX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胡XX不予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XX的陈述和申辩;2.XX的陈述和申辩;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辖区内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XX公司拖欠其施工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纠纷,而其为讨要欠款阻碍其他承包方正常施工,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员金XX履行职责将其拉离现场,进而发生纠纷并对申请人实施殴打行为。此案中,申请人有过错在先,且受伤害后果较轻。被申请人接警后,依法履行了受案、传唤、处罚前告知等程序,对当事人及现场证人进行询问并收集了申请人病例等证据材料,在查明XX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认为XX殴打他人行为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XX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五百元的治安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公(养)行罚决字〔2021〕1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公(养)行罚决字〔2021〕1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