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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4-00017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行复字〔2021〕4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4-12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4-00017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行复字〔2021〕4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4-12
宣城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行复字〔2021〕42号)
发布时间:2022-04-12 14:55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宣城市宝城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和,该委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被拆房屋未依法依约补偿安置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8月13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经本机关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被拆房屋未依法依约补偿安置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完全履行法定补偿职责,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正式补偿协议,提供单价为2600元/平方米的安置房三套,总面积不少于330平方米。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宣城市滨湖路以南与宣梅路交叉处,因宛陵湖港汊项目建设需要被征收。申请人与鳌峰街道办事处就征收补偿事项多次沟通协商未果,2018年4月25日晚鳌峰街道办事处唐X书记带领办事处工作人员及XX社区等多名领导来到申请人家中,与申请人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申请人家庭两户共四人,除‘遗产房’面积外,计入补偿面积约186平方米(146+40平方米),补偿款100.2万元,一个月内提供在桂花园小区和夏渡新城小区3套各110平方米安置房,购买单价为2600元/平方米,其中一套在桂花园小区,两套在夏渡新城”。双方虽然达成口头协议,但始终未签订正式补偿协议,案涉房屋在未经申请人同意情况下于2018年4月28日被拆除。房屋被拆除后,鳌峰街道办事处并未履行口头协议所约定的补偿事项,约定的安置房亦未提供,并且强行向申请人帐户划转征收补偿款,划转金额亦不符合口头约定,补偿款仅支付97.81万元,查看明细才发现26.17平方米遗产房屋未予补偿。申请人认为,鳌峰街道办事处安置补偿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系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单位法定职责,而鳌峰街道办事处并未履行该法定职责;二是鳌峰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继承的遗产房屋部分面积(26.17平方米)未予补偿,违反双方约定,应予以补偿,并兑现提供三套安置房的承诺;三是因鳌峰街道办事处未能按约提供安置房,申请人家庭至今仍然租房居住,每月租金1000元,鳌峰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租金补偿;四是申请人认为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案涉房屋所在地块在2013年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前该地块早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申请人认为案涉房屋应当按照法释〔2011〕20号司法解释及《关于调整城市近期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宣政秘〔2010〕115号)文件的规定参照同地段的国有土地房屋,通过评估程序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确定补偿标准,而本案中补偿标准相比房屋拆除时周边房屋均价6500元相差甚远。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知悉被申请人与宣州区人民政府系征收土地及征地安置方案公告所载明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具体实施单位。2021年5月10日,申请人以特快专递形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了《补偿申请书》(EMS单号:1102944546575),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及时落实对申请人被拆房屋的合理征收补偿。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签收该《补偿申请书》,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被拆房屋未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正式补偿协议文本,依法依约补偿,构成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征管办工作人员王XX于2021年5月12日收到李XX由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SOHO701邮寄的EMS快递,内附《补偿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限期完全履行法定补偿职责,参照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其进行协商并签订正式补偿协议文本,提供单价2600元/平方米的安置房三套,总面积不低于330平米。经调查,李XX为宣州区鳌峰街道办事处居民,其被征收房屋的征收单位为宣州区鳌峰街道办事处,因此关于申请人以上被征收房屋的相关征收补偿申请被申请人无法履行。被申请人征管办工作人员王XX于当天上午10时57分用办公电话(0563-26268XX)告知李XX“你户房屋不属于我委征收范围,我委未对你户房屋进行征收,请与宣州区征管局或者鳌峰街道办事处咨询”,接听人李XX认可答复结果,当时亦有其他工作人员在场可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补偿职责。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收到前述申请书后,当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其未对申请人户房屋实施征收,请其向宣州区相关部门咨询。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8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李XX系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XX村村民,其户被征收房屋在宣城市宛陵湖港汊项目建设工程征收土地的范围内,多次与申请人商谈征收事宜的征收实施单位系鳌峰街道办事处。鳌峰街道办事处系宣州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与宣城经开区管委会无行政隶属关系。

以上事实有补偿申请书及邮寄查询流程、宣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802行初62号行政裁定书、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8行终61号行政裁定书等证据资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向一个明显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无论该行政机关是否作出答复以及如何答复,均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根据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8行终61号行政裁定书已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明显不具有对申请户案涉被拆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偿申请后,已及时通过办公电话告知申请人其不具有法定职责,建议其向宣州区相关部门咨询,处理结果适当。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关于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

另,本机关需要释明的是:本案以及申请人在向本机关另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案件中的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基本一致,唯一有所区别的是所列被申请人不同。申请人的主要诉求仍然是基于2018年4月25日晚鳌峰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申请人家中与申请人协商并达成的口头协议中关于补偿款和安置房相关约定内容的争议。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8行终61号行政裁定书中对此部分事实已经查明认定并对申请人救济途径予以释明的情况下,申请人理应按照人民法院引导的救济途径及时另行寻求救济。申请人若不听从引导,不及时另行按照合法途径寻求救济,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救济期限不当延误和个人维权成本不当增加的不利结果,除增加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理的负累外,于申请人自身无任何实际利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