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沙XX,男,1997年4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饶X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余建亚,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公(西)行罚决字〔2021〕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公(西)行罚决字〔2021〕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沙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侵害人张XX的快递一款女士拎包,价值99元”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具体理由如下:
1、申请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张XX快递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盗窃行为。首先,从错取张XX快递过程看,2021年5 月20日22时许,沙XX进入XX小区物业办公室取自己的多个网购快递包裹,因光线不好,打开手机灯辅助照明,第一次按快递公司类别找并未找到全部快递,后挨个翻找,过程中错拿张XX的快递。根据反证法,若沙XX有盗窃快递的目的,现场货架上有许多快递,沙XX完全可以再多盗窃其它快递。其次,从错拿快递后对快递的处置看,申请人太年轻,没什么处事经验,家庭条件又好,在整理车辆后备箱时发现错拿快递后,就随手一丢。申请人事后并没有实际占有张XX的快递。
2、申请人并没有实施盗窃的主观动机。申请人暂未成家,家庭条件优越,自己收入高,根本没有实施盗窃的必要。申请人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未受过任何打击处罚,没有病态的小偷小摸行为,更不需要通过盗窃来取得收入。
综上所述,申请人没有实施盗窃的动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只是错拿了他人的快递,仅仅是民事赔偿纠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对申请人沙XX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依据。我局经调查查明,2021年5月20日22时左右,在宣城市宣州区XX物业办公室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了被害人张XX的快递包裹。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沙XX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沙XX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二、对申请人沙XX所提出的“没有实施盗窃的动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只是拿错了他人的快递,仅仅是民事赔偿纠纷”的答复。根据被侵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证言、沙XX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1、被侵害人张XX被盗包裹为XX快递,包裹里面装着女士提包,并在包裹外侧有醒目的收件人姓名;2、违法嫌疑人沙XX明知自己近期购买三件物品,其中没有XX快递包裹,并在案发当日全部取完情况下盗取被害人的XX包裹;3、违法嫌疑人沙XX购买的三个物品分别为路亚尔、防晒护袖、钓鱼桶,物品大小与被盗物品大小完全不一致;4、通过视频能清楚的看到,被盗物品的快递柜上清楚的写着XX快递,被盗包裹上也清楚的写着受害人的姓名,更能清楚的看到违法嫌疑人是在反复确认的情况下再将快递盗走的。5、违法嫌疑人沙XX事后拆开快递发现不是其物品后将其拿走,现对物品具体去向也不能交代。6、根据证人谭X、唐XX都能证明违法嫌疑人沙XX之前多次盗窃小区快递,但价值较小都未报警。
沙XX拿走张XX的快递包裹且未归还的事实成立,沙XX未如实陈述其拿走该快递包裹如何处理;沙XX提出的“自己家庭条件优渥,收入优厚”与其主观上是否存在盗窃动机并无关联;沙XX在两次仔细查看了张XX的快递包裹上贴有的详细收件信息后,仍将快递包裹拿走的行为,说明沙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而非沙XX提出的“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只是拿错了他人的快递”。之前多次盗窃行为因为时间过久没有视听资料与受害人,仅有单方证人证言,所以对沙XX仅做治安处罚。
三、我局办案程序合法。2021年5月23日我局接报警人张XX报警后依法受案调查;民警在调查过程中依法告知了案件当事人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民警经出示检查证、警官证并在沙XX在场的情况下对沙XX的现居住地进行检查;民警调查核实申请人沙XX的违法事实后,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义务,沙XX提出行政复核后,民警进行复核,并依法履行了陈述、申辩复核意见告知义务;经审核、审批,我局依法对沙XX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罚决定书副本依法送达给申请人沙XX、被侵害人张XX。
综上所述,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0日22时左右,在宣城市宣州区XX物业办公室快递存放处,申请人找到自己的三个快递包裹后,在核对了被侵害人张XX的快递包裹上收件信息的情况下,将该快递包裹盗走。该被盗快递包裹内系张XX购买的女士背包,价值99元,申请人尚未交代清楚该背包去向。
被侵害人寻找快递包裹未果,经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其包裹被一男子取走,遂于2021年5月23日报警,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并进行调查取证,于同年6月21日作出宣州公(西)行罚决字〔2021〕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成申请人行为构成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沙XX的陈述和申辩;2.张XX的陈述;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辨认笔录;6.张XX订单信息等。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辖区内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关于申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问题,首先,申请人在物业办公室找到其网购到货的三件物品包裹后,来到XX快递包裹架处拿下包装盒上标记有“XX”的快递包裹,先后两次仔细查看了该包裹的收件信息后将其取走,能够证明其应当知晓该快递为他人所有,其询问笔录中陈述的“回家后整理这些物品时,我捏了捏长方形白色海绵包裹的物品,我觉得可能不是我的物品”的陈述进一步佐证了这一点。同时,关于被盗物品去向,申请人先称放置于家中小房间,经检查未发现该包裹后,称记不清放在何处,前后陈述不一致,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本案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且能够形成完成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证明申请人系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违法行为,申请人所述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公(西) 行罚决字〔2021〕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公(西) 行罚决字〔2021〕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