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 由
告 知
事 项
一、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并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二、当事人拒不提供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三、行政复议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复议机关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四、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复议机关、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复议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复议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收件人(或代收人):
联系电话:
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阅读了上述告知事项,并保证所提供的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