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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1703-00011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它
名称: 【新闻发布会解读】2017年宣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情况)通稿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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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它
名称: 【新闻发布会解读】2017年宣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情况)通稿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3-29
【新闻发布会解读】2017年宣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情况)通稿
发布时间:2017-03-29 00:00 来源:市政务公开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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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1月23日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认真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汇报如下:

一、开展专题学习培训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提升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认真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工作,掀起全员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热潮,切实增强城管执法队员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有效提升城管执法队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城市环境的能力。

市级层面培训:4月,市局将举办全市城管执法系统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推进领导干部带头认真学习《条例》,带头贯彻执行《条例》,带头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8至9月,组织开展全员应知应会考试、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促进全体城管执法队员自觉学习《条例》、认真贯彻《条例》,整体提升队伍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区县层面培训:各区县城管执法局将组织开展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以学习贯彻《条例》为抓手,促进领导干部全面了解、熟练掌握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着力提升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精心组织全员培训,重点抓好中队长、一线队员等专题培训,通过专题辅导、集中授课、学习论坛、知识竞赛、专题考试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培训质量,使全体城管执法队员准确把握《条例》对城管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理顺城管执法体制

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结合城管体制改革,加快构建“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城管执法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市、区县、街镇三级城管执法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执法权限,积极稳妥推进城管执法力量下沉至乡镇、街道。整合交通、建设、管理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健全和拓展数字化平台功能,实现城市管理问题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快速处理。建立执法协作机制,依托“网格化”工作平台,建立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和执法协作机制,有效整合执法管理资源,增强城市综合管理实力,提升城市长效管理水平。建立“两法”衔接机制:探索构建城管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案件移送和执法联动,及时有效查处危及城市运行安全的偷乱倒渣土、违法建筑等违法行为,增强执法威慑力。建立公安执法保障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衔接配合、联勤联动,健全区县公安分管副局长兼任城管执法局副局长的工作机制,落实专门的警力加强城管执法保障工作,有效遏制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增强城管执法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三、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

坚持依法、从严管理队伍,全面提升城管执法队伍的素质能力、作风形象和为民服务水平。严格执法资格管理,未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细化落实《条例》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社会监督等制度规范,提升队伍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要加强城管执法队伍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选择性作为”等问题;对违规违纪的队员,要严格执纪问责,维护好城管执法队伍的社会形象。强化为民服务,全面推进和落实“721”工作法,提升服务群众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良好社会形象。

四、规范执法行为

主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把依法履职、规范执法作为工作的生命线,努力提升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下半年,市局将根据《条例》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城管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办案评议考核》等制度规范,进一步细化执法标准、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队伍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有效执法的水平。各区县城管执法局要严格执行城管执法工作制度规范,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并加强对街道、乡镇城管执法工作的指导,督促基层执法队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努力提升执法公正度、公信度和透明度,确保每一个执法行为都经得起法律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得起广大市民群众检验。

五、提升难题顽症治理水平

紧密结合宣城市城市管理实际和广大市民群众需求,积极探索创新执法方式、手段和机制,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积极有效破解乱设摊、违法建筑、偷乱倒渣土等城市管理难题顽症,提升城市常态长效管理水平。当前,要紧密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聚焦市民群众关注的城市环境问题,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夜排档、烧烤摊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取缔一批严重扰民的无序设摊集聚点;加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筑,积极拆除存量违法建筑,以拆违工作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加大建筑工地周边执法巡查力度,坚决打击夜间施工扰民违法行为,为广大市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六、加大社会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宣传舆论工具,加大《条例》社会宣传力度,改善城管执法社会形象。各基层执法队伍要结合进社区活动,深入群众广泛宣传《条例》,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让广大市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更好地理解、支持和参与城管执法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及时有效改进工作薄弱环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期盼,努力提升城管执法的公众满意度。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制定情况汇报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和必要性

城市管理水平影响着广大市民的生活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直接体现了城市的文明程度。2007年9月我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以来,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市容貌得到了明显改善。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规范,我市城市管理工作还不同程度存在诸多问题。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依据不够、执法手段有限、执法协作不通畅、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违法建设、无序停车等城市管理“顽疾”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综合执法职能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管理的形象。为有效解决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行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制定《条例》迫在眉睫,也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在有关部门和单位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9日提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会后,将《条例(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网站上公布,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并召开市直单位、部分县(市)区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市民、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期间,还将《条例(草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了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会后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进一步修改。2016年11月23日,宣城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表决稿)》进行了投票表决,《条例》获得高票通过。2016年12月26日,经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整个立法过程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立法法》的要求。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七十条。主要对城市管理事项,城市管理执法,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立法指导思想。由于城市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非常多,没有太多成熟经验可循。《条例》起草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难点就是如何妥善处理好《条例》与现行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因此,在《条例》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一是重在体制创新,将城市管理中好的经验与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和实行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为主,乡镇、街道、社区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等;二是重在机制创新,进一步厘清各级政府及部门责任,填补空白,弥补缝隙,减少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形成城市管理合力,构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三是重在明确城市管理范围、细化城市管理规范,实现城市管理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全覆盖,为城市管理者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重点解决“怎么管”和“管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四是重在解决突出问题,不简单照抄照搬上位法,而是根据宣城的具体实际,有针对性地作出若干规定。

关于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条例》规定适用的范围为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具体区域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条例》对涉及城市管理的规划和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等方面30余项城市管理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事项,基本涵盖了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与城市整体形象和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条例》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再重复规定,对上位法未作规范的事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如针对我市城市管理现状,《条例》对建筑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公园广场秩序和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关于城市管理体制和机制。《条例》明确了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委员会依据授权,依法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同时,《条例(草案)》鼓励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运营,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关于城市管理规范和标准。城市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不高一直是制约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为了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市容整洁、环境舒适、交通畅通、景观优美、秩序井然、空气清新”的城市面貌,《条例》针对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工程施工、户外广告设置、建筑垃圾处置、环境噪声污染、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等相关领域的管理事项制定明确的管理规范和标准,提出具体管理要求,解决职能部门和管理单位“管什么”、“管到什么程度”的问题。针对市民反映突出的停车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还特别做出专门规定。《条例》通过明确城市管理规范、细化城市管理标准,实现城市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使各项管理工作有规可循、有据可依。

关于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城市管理监督管理机制。《条例》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监督方式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作出明确的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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