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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4-00044 组配分类: 市直单位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公复决字〔2021〕3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4-24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4-00044
组配分类: 市直单位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公复决字〔2021〕3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4-24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公复决字〔2021〕32号)
发布时间:2022-04-24 09:14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田XX,男,1978年9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郎溪县公安局,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涛峰路

法定代表人:冯晓尧,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郎公(新)行罚决字〔2021〕9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7月5日,申请人驾驶XX客运面包车载乘客从河南XX开往安徽XX,7月6日凌晨5点半左右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申请人返程途中接到新发派出所电话,因郭X控告申请人在车上猥亵了她,让申请人去派出所接受调查。申请人便电话联系的中介联系人“大磊”,因申请人带了海鲜货品无法回去,对中介说她们想要钱就给她们点。中介联系对方后称对方要两千元钱,申请人答应,之后,中介联系申请人说对方改要五千元钱,申请人没有同意,第二天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申请人因证据不足,让申请人回去。申请人来回浪费时间、金钱,办案人员建议申请人与对方和解私了,申请人听从办案单位建议,找了个中间人主动联系那名乘客和解,因对方要的太多未谈成。申请人积极配合是为还自身清白,申请人主动和解不代表承认做了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将没有证据的诬告办成治安处罚案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对申请人猥亵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1年7月5日19时许,郭X乘坐由XX运营中心(中介公司)安排的车辆号牌为XX的福特牌大面包车从河南XX出发去往安徽省XX打暑假工,车辆驾驶员为申请人。2021年7月6日凌晨3时许,申请人将汽车停放在江苏省XX高速路口附近一厕所边停车位上,欲天亮后继续赶路。当日4时40分许,申请人见坐在副驾驶的郭X正在熟睡,便用手隔着牛仔裤对郭X大腿内侧、阴部位置进行抚摸,申请人看郭X熟睡无反抗,便试图用手解开郭X牛仔裤纽扣,对其进行下一步猥亵。郭X发觉后,立即下车通过微信将情况告知其母亲。随后,申请人多次催促郭X上车出发,半个小时后,申请人到达目的地XX“XX厂”员工宿舍大门口,车上人员全部下车后,申请人驾车离开,郭X随即将被驾驶员猥亵的情况告知了同行人员潘XX,随后郭X原地报警。当日,申请人得知郭X向公安机关报警,于是主动联系中介公司负责人张X,并跟张X讲自己在车上“碰”(意思就是猥亵)了一个小姑娘,小姑娘已经报警了,警察在找他,让张X找小姑娘的家人私了。后张X联系到郭X母亲,并告知郭X的母亲驾驶员想通过赔偿的方式进行私了。之后申请人又多次委托他人联系郭X家人,试图私了。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二、答复人对申请人处罚适用法律准确,适当。本案中,郭X及有关知情人对2021年7月6日4时40分许发生事实陈述一致,张X、李XX提供的手机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亦证实该事实的发生。申请人否认自己对郭X实施猥亵行为。根据以上调查事实,答复人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猥亵行为的发生大多比较隐蔽,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都会避重就轻陈述相关问题,甚至拒不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申请人辩解称:“没有想花钱私了,找张X联系她家是不想来回折腾怕麻烦因为河南到安徽几百公里”,申请人的有关解释不能采信。该案双方当事人互不认识、无矛盾纠纷,不存在栽赃陷害的可能。申请人多次委托张X联系郭X家人,试图私了。答复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法构成猥亵,达到治安处罚一般情节。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以猥亵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

三、答复人对申请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答复人接警后,及时受案开展调查取证,因申请人驾车离开现场,民警当场电话联系申请人到案接受调查,并将报警人及知情人带至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前告知,并对其提出异议进行复核后,依法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经审理查明:被侵害人郭X通过河南省XX市的中介公司XX运营中心介绍了一份位于XX厂打暑假工的工作,2021年7月5日19时许,根据该公司安排,申请人驾驶车号牌为XX的福特牌大面包车接到郭X等8人后便驶往XX。郭X根据申请人的安排乘坐在副驾驶位置,距离申请人位置很近。次日凌晨3时许,申请人将车辆停放在江苏省XX高速路口附近一厕所边停车位上休息,准备6时左右继续出发,乘客均在车上睡觉休息。当日4时40分,申请人通过用手抚摸郭X大腿内侧及阴部的方式对郭X实施猥亵,在其拽郭X牛仔裤、解其裤子纽扣时,郭X惊醒并立即下车通过微信语音电话告知其母亲被申请人猥亵一事,通话过程中,申请人催促其上车,郭X上车后坐在了后排位置,申请人驾车继续出发。当日5时20分左右,申请人将乘客送至目的地便返程。郭X下车后将其被申请人猥亵一事告知了同行人员潘XX,随后报警。申请人在得知郭X报警后,主动联系中介张X称自己在车上“碰”(猥亵的意思)了一个小姑娘,让张X帮忙找小姑娘的家人私了,后又通过他人多次联系郭X的母亲试图私了解决,以逃避公安机关处罚。

被申请人接警后依法进行了受案、传唤、询问、处罚前告知、复核申辩意见、送达法律文书等法定程序,在充分调查取证、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于2021年9月3日作出郎公(新)行罚决字〔2021〕9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构成猥亵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2.X的陈述;3.证人证言;4.检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6.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郎公(新)行罚决字〔2021〕9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郎公(新)行罚决字〔2021〕9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或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