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宣城市政府办公室>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复议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政府本级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4-00049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1〕29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4-24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4-00049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1〕29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4-24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1〕29号)
发布时间:2022-04-24 09:40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刘X,男,汉族,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XX办事处XX村XX1号。

被申请人: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何春水,该分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开公(飞)决字〔2021〕W5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6月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经本机关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经开公(飞)决字〔2021〕W5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经开公(飞)决字〔2021〕W5号行政处罚决定所谓“先期刑事拘留六日折抵行政拘留六日”没有法律依据。第二,案涉处罚决定违背“一事不再罚”,同一行为,已被刑事拘留,再被行政拘留,没有法律依据。第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已超过法定期限。第四,被申请人所谓的“非正常上访”、“严重干扰XX办事处日常工作秩序和相关机关单位秩序”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北京距离宣城之远,申请人未实施足以影响XX办事处日常工作秩序和相关机关单位秩序的致使其无法正常工作的远程行为。第五,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行申332号行政裁定明确认定“但被申请人宣城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据此认定刘X严重扰乱宣城市信访局正常的工作秩序,缺乏证据证明。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经开公(飞)决字〔2021〕W5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并与生效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行申332号行政裁定冲突,依法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8年2月22日、2月23日,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办事处村民刘X无合理诉求,至国家信访局、国土部、国家住建部等部门非正常上访。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办事处接通报后,办事处副主任王XX带领办事处工作人员至北京开展劝访工作,造成XX办事处日常中心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另查明,刘X因梨子园征迁补偿事宜,常年、多次在全国、安徽省两会或重大会议期间,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严重干扰XX办事处日常工作秩序和相关机关单位秩序。刘X的违法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我局于2018年3月14日对刘X寻衅滋事案进行立案调查,当日对刘X采取刑事拘留。2018年3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20日,取保候审期满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6月3日根据宣州区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书》(宣州检刑一通撤[2021]Z1号)我局撤销案件。2021年6月4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刘X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先期刑事拘留六日折抵行政拘留六日、折抵后行政拘留已执行完毕。综上,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9日,申请人自行乘车前往北京,于2018年2月22日、2月23日分别至国家信访局、国土部、住建部等部门进行信访,后经宣州区XX办事处工作人员进京劝访返回。2018年3月14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进行立案侦查,并对申请人执行刑事拘留,拘留期限自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20日。2021年6月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撤销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案件。2021年6月4日,被申请人在依法向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后,作出案涉经开公(飞)决字〔2021〕W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前述刑事案件侦查中查实的申请人存在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为先期刑事拘留六日折抵行政拘留六日,折抵后行政拘留已执行完毕,并于案涉处罚决定书作出当日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被申请人答复时所附证据资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系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有查处案涉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就其征收补偿事宜已多次向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州区XX街道办事处、宣城市信访局等部门信访反映,其越级至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非正常上访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之规定,且因其非正常进京赴省上访,其居住地宣州区XX街道办事处根据信访属地管理原则均需安排人力、财力对其进行劝访返回,其非正常上访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宣州区XX街道办事处的日常工作秩序。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先期刑事拘留六日与案涉行政拘留六日进行折抵,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另,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后,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等规定,程序合法。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所阐述的“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无法律依据、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超期办案”等理由,系未考虑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过程中的法定衔接程序,本机关在此一并予以释明,申请人所持事实和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经开公(飞)决字〔2021〕W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开公(飞)决字〔2021〕W5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