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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111-0007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体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1-11-23
发文字号: 建审〔2021〕26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城市住建局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申报管理办法(暂行)
政策咨询机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审查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616243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111-0007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体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1-11-23
发文字号: 建审〔2021〕26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城市住建局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申报管理办法(暂行)
政策咨询机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审查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616243

关于印发《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申报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建审〔2021267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申报,明确各单位主体责任,提高政府资金投资效益,现将《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申报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11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项目竣工

结算申报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对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结算编制、申报、审核程序,提高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虚报结算价款,损害建设单位利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前期资料、合同资料、招投标资料、设计资料、结算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采购资料、财务资料、征迁资料以及其他资料(根据项目内容确定)。

第三条  施工单位申报程序。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编制竣工结算,并对工程结算书进行签字盖章,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整套工程结算资料(含电子档)报送监理单位、跟踪审核单位进行审核。

第四条  监理单位审核程序。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结算资料进严格审核,主要对编制依据、工程资料、工程量签证单、分部分项工程量、工程变更、税费等内容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审核情况进行复核和调整,监理单位应当保留相关审核依据及计算底稿。

第五条  跟踪审核单位程序。实行跟踪审核建设项目,跟踪审核单位应当对监理单位审核后的结算进行审核,重点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审核工程造价的准确性,严格对照合同及投标报价等资料对分部分项工程造价、工程变更、价款调整、税费计取及工程量等内容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书,报建设单位审核。

第六条  建设单位审核程序。审核报告书经现场业主代表审核后报建设单位造价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建设单位造价部门可自行审核或委托造价咨询企业方式进行审核。对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造价企业的管理,确保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符合相关要求。对审减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全额扣减,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审计申报程序。经济审中心按照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及时报送审计材料。对局属各单位申报的决算资料进行抽查,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前资料调查,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审计资料(含电子版)。审计过程中做好协调沟通工作,会同建设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八条  工程结算所有涉及人员必须依法依规依纪开展工作,对因个人原因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政府资金投资浪费,引发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经济审中心负责解释。如上级有新的规定,遵从上级规定执行。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