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本局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政务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分工协作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综合科统筹信息发布工作,各科室根据自身承担的职能负责相应栏目信息公开。公开信息涉及本局两个以上科室的,应进行沟通、确认,涉及其他市直部门的,由综合科负责牵头协调,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三审制”。所有公开信息严格实行科室负责人、综合科政务公开负责人、局分管领导“三审”制度。涉及重大策划、重要工作或敏感信息,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核。
第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通报制度。由综合科负责,于每月25日前对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通报。对未完成当月政务公开信息任务的科室,应于月底前补齐。
第六条 建立归口整改机制。对省、市政务公开办各类测评发现的问题,根据各科室职能实行归口整改,整改结果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附:市乡村振兴局政务公开信息工作职责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