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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5-00004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行复字〔2021〕8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05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5-00004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行复字〔2021〕8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05
宣城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行复字〔2021〕8号)
发布时间:2022-05-05 09:56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叶X,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XX居委会。

被申请人:宣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俞志刚,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的《宣城市宣州区政府信息告知书》[(2020)第40号-告](以下简称40号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月2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40号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首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据此,案涉房屋在被征收前,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其次,案涉房屋未登记建筑是正常的房屋,可以使用。被申请人将之认定为“简易房”,这也是一种认定。被申请人应当将认定依据向申请人公开。再次,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职,对案涉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申请人直接答复没有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没有相关政府信息即可。被申请人托词“简易房”无需认定,没有法律依据,显然是错误的。综上,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其制作的《告知书》内容与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答复称:40号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2020年12月24日,被答复人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办)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宣城市丝绸厂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叶X位于宣州区西林街道办事处昭亭社区王家庄村民组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产权宣城字第00038XX号)被征收。该房屋部分建筑未经登记。依据《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宣政办〔2011〕33号)第5点第4项“调查、认定和处理”部分规定,未经登记建筑调査认定和处理系你机关职责。现申请公开以下内容:1、该房屋未经登记部分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相关材料。2、该房屋未经登记部分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材料。3、该房屋未经登记部分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已经送达叶X的相关证明材料。在“载体形式”栏目中选择“纸质文本”,在“获取方式”栏目中选择“信函邮寄”。被答复人叶X未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020年12月24日,区政府办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区征管局发函协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12月29日书面函复“申请人叶X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我局制作”,区征管局书面函复“丝绸厂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结果已在项目征收区域进行了公示。叶X户有证房面积152.66㎡,其余均为简易房,不属于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对象,因此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另,经检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皖行终512号已明确“叶X主张的无证房共有三处,分别为有证房一层后24㎡,一层前23.2㎡,二层平台处39.20㎡,总面积为86.40㎡。对此,各方当事人并无异议,有异议的是对该部分应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还是按照附属物进行补偿。一审法院经现场勘查,1.叶X有证房一楼前无证房的占地为该户前院,一面为有证房的墙体,另三面为院墙,在此围合区域的顶部一侧以塑料瓦加盖,另一侧为露天,即整个围合区域不具有整体闭合性;2.有证房一楼后无证房的占地原为该户后院,一面为有证房的墙体,一面为有证房之楼梯,另两面为院墙,在此围合区域的顶部加盖了塑料瓦,且顶部超出院墙几十公分,即整个空间亦不具有闭合性;3.二楼平台无证房的占地为有证楼房的二楼平台,一面墙体为有证楼房的二楼房屋墙体,其余为后建(墙体下部为水泥砖,约一米多高,上部为木板,顶棚以石棉瓦加盖),结构简易。一审法院据此认为,前述三处无证房不具备房屋的封闭性、永久性等特征,同时也不具备房屋的功能性,均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房屋,故应按照简易搭建的附属物予以补偿,并无不当。至于叶X上诉所称封闭阳台的补偿问题,因其主张的阳台属于有证房屋的一部分,评估机构已经按照证载面积对该有证房进行了整体评估,故叶X再另行对其阳台补偿,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1年1月12日,区政府办对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案涉40号告知书,告知被答复人所申请的信息。综上所述,区政府办对被答复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予以受理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答复人,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3日,申请人以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其位于宣州区西林街道办事处昭亭社区王家庄在宣城市丝绸厂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中被征收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00038XX号)部分建筑未经登记的有关信息:“1.该房屋未经登记部分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相关材料。2.该房屋未经登记部分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材料。3.该房屋未经登记部分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已经送达叶X的相关证明材料。”在“载体形式”栏目中选择“纸质文本”,在“获取方式”栏目中选择“信函邮寄”。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收到该申请后,经发函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征管局协查确认,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案涉40号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在申请人叶X诉被申请人宣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2019)皖18行初78号]中,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货币补偿方式下,叶X应得的补偿款数额为961035.6元;产权置换方式下,宣州区政府在向叶X提供“敬亭春晓”小区8幢108室、8幢504室两套安置房的情况下,另行支付叶X差额款162773.88元及相应利息。叶X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2020)皖行终512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审查确认函》、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8行初78号行政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行终512号行政判决书、EMS邮寄送达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就是说,行政机关应依法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公民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符合立法宗旨和目的。如果公民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且不具有善意,就会构成知情权的滥用,进而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也构成对行政复议权的滥用。本案中,根据前述查明事实,申请人叶X在“宣城市丝绸厂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中被征收的房屋补偿安置实体权益已经一审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书予以了确定与保障,因其房屋被征迁而产生的行政争议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书予以了详细释明。本机关认为,本案相关联的房屋征收补偿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暨本案复议申请人叶X,在义无反顾地选择了法治渠道寻求权利救济并且经过二轮二审生效裁判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全面保障的情况下,仍围绕其房屋被征收的行政过程性行为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显不具备正当性和启动行政程序的善意,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和法治精神,其据此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也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和救济原则。

综上,申请人提起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