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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5-00007 组配分类: 市直单位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公复决字〔2021〕34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09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5-00007
组配分类: 市直单位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公复决字〔2021〕34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09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公复决字〔2021〕34号)
发布时间:2022-05-09 10:20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X1,男,1969815日出生

被申请人:宁国市公安局,地址:安徽省宁国市宁城中路99

法定代表人:高勤,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公(罚决字20214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10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汪XX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公(罚决字〔20214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查清事实,导致处罚决定错误,主要原因如下:1、汪XX一贯蛮横嚣张,其出手伤人,被申请人未走访调查;2、申请人头部、面部外伤明显可见,被申请人对伤情未取证;3、申请人第一次报警的通话录音,汪XX明确表示“就打他了,怎么样”,被申请人未作为定案依据;4、案件取证不完整,工地宿舍工人及申请人家属等人均是本案证人,有无取证;5、工地老板刘XX虽不在现场,但对工人之间的是应当知情,对其有无调查取证;6、宁公(罚决字〔20214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事实的表述严重偏离实施争相,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二、申请人受伤害基本事实如下:申请人经工地负责人刘XX介绍,在宁国市XXXX建筑工地工作。2020115日下午,申请人因工地剪电线一事,汪XX家属潘XX找申请人争吵,申请人未予理睬,当晚7时左右,申请人找汪XX解释,汪XX不听解释就打了申请人头面部一拳,将申请人打倒在地。宿舍工人及申请人家属听见吵声,发现申请人倒地后将申请人扶回宿舍休息,当晚10时左右,申请人家属发现申请人出现意识模糊等情况,次日,申请人家属报警并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治疗。案发当晚,申请人家属报警,警方回访时,申请人家属说不用来了,之后申请人伤情病情严重,再次报警。申请人向办案单位递交《立案调查与伤情鉴定申请书》,至今无果。

三、申请人治疗、诊断情况及现状。申请人在宁国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被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出血伴破入脑室系统、肺部感染、颅内感染等,后转到南京市XX区医院住院治疗22天,再转到宣城市XX县人民法院住院85天,再转到南京市XX区医院住院治疗10天,2021年7月在宣城市XX县县人民法院住院4天,共住院治疗146天,已产生医疗费用13.7万元,申请人出院休养至今,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除刘XX帮忙支付部分医疗费,汪XX没有支付分文费用。

申请人所受伤害与汪XX故意伤害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2020年11月5日下午15时许,在宁国市XXXX建筑工地,李X1与汪XX的妻子潘XX因工地上剪电线的事情发生了争吵。当日19时许,李X1酒后找到汪XX,与汪XX发生言语冲突后,双方发生推搡。而后被前来劝架的李X2王X李X1家属杨X1杨X2拉开。当晚22时许,在宿舍中睡觉的李X1从床上滑落到地上,出现小便失禁、意识不清等症状。11月6日上午8时许李X1家属杨X2报警并将其送往宁国市人民医院救治,确诊为右侧基底节出血伴破入脑室系统、高血压3级(极高危)。因无客观证据证明汪XX有殴打他人行为,且无法对李X1人体损伤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故汪XX殴打李X1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汪XX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李X1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汪XX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    二、对申请人李X1提出的相关事项的答复。

1、案发后办案民警对现场证人均进行了调查取证,相关证人均表示未看见双方动手行为,且两人的日常表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2XX派出所民警在处警到达现场时,李X1当时已经昏迷不醒,正要被救护车送往宁国市人民医院,李X1初次入院时,在李X1的住院记录中,未发现有关李X1头部、面部外伤的记录,CT检查报告中也未体现。事后,办案民警在询问相关证人时,相关证人均未发现202011519时许,李X1在与汪XX发生冲突后有明显外伤。在询问主治医师时,其陈述李X1入院时下颌处有淤青,但该处淤青如何造成无法定性。

32020115日晚,事发后李X1曾电话报警,李X1岳父杨X1说没事,只是酒喝多了,表示不需警方介入,宁国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便未下达警情到XX派出所。后经办案民警查询报警时的电话录音,违法嫌疑人汪XX在录音中说:“打你了又怎么样?”,办案民警认为该录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未刻盘附卷。

4、案发后,办案民警对现场证人均及时进行了询问,包括李X1家属杨X2、岳父杨X1、工人李X2、王X等人。

5、刘XX因案发时并不在现场,无法对案发时李X1与汪XX两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相关证人证言。对于该案起因,办案单位已做调查,并由相应证据证实。

6、我单位在办案该案过程中,因李X1伤情较重,且案情复杂,开展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后在无证据证明汪XX有殴打他人行为的情形下,公正客观的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

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答复作出的宁公(罚决字20214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0115日下午,在宁国市XXXX建筑工地,申请人与汪XX妻子潘XX因剪电线一事发生争执。当日19时许,申请人酒后找汪XX理论此事,双方发生言语冲突,继而发生推搡行为。工地工人李X2、王X及李X1岳父杨X1、妻子杨X2闻声赶至现场并将两人拉开,后李X1被其亲属扶回宿舍。杨X1称当晚申请人在宿舍睡觉时从床上滑落到地上,杨X1、杨X2称申请人之后出现小便失禁、精神不好等症状。次日上午8时许李X1亲属报警并将申请人送往宣城市XX市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申请人病情为右侧基底节出血伴破入脑室系统、高血压3级(极高危)。

被申请人于2020116日接警受案后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于同年1110日委托宁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X1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2021812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关于李X1损伤程度鉴定的回复》,认为该脑内出血系脑内血管破裂所致,因无头皮损伤及脑实质挫裂伤,该出血为殴打造成颅内出血的依据不足,现有送检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不予受理;2021629日,被申请人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申请人人身伤害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同年721日该研究院检案科出具《退卷函》,认为现有送检材料,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同年928日,被申请人作出宁公(罚决字20214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汪XX殴打申请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汪XX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汪XX的陈述和申辩;2、李X1的陈述;3、证人证言;4、《关于李X1损伤程度鉴定的回复》、《退卷函》鉴定文书;5、申请人的病历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辖区内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汪XX有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所述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公(梅)不罚决字〔20214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公(梅)不罚决字〔20214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或者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