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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5-00010 组配分类: 市直单位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公复决字〔2021〕39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09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5-00010
组配分类: 市直单位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公复决字〔2021〕39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09
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公复决字〔2021〕39号)
发布时间:2022-05-09 10:30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董XX

被申请人: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80号

负责人:余建亚,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公(济)行罚决字【2021】2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对其处罚过重,请求对其不予处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对方酒后到申请人店里找技师按摩,因无技师他便骂人,后来申请人报警,他就打了申请人头脸部一巴掌,申请人本能反应回击了他一巴掌,然后他又很重的打了申请人一巴掌。申请人是正常经营,对方就骂人,对方是男性打的很重,申请人至今还有头痛感觉,申请人打对方是本能反应,打对方的时候对方还后退了一下,打的并不重,公安机关不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请求不予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2021年10月26日22时30分,宣城市公安局济川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在XX办事处XXXX足浴店,有人酒喝多了闹事发生纠纷”。后经调查查明:2021年10月26日22时许,在宣州区XX办事处XXXX足浴店内,游X酒后来到XX足浴店内来按摩,店老板董XX游X喝了酒,就告知现在没有房间和按摩技师了,游X就上前与董XX发生争吵,后游X上前用手在董XX的右脸部打了一巴掌,造成董XX右脸部软组织挫伤,董XX被打后用手在游X的脸上打了一巴掌,未造成明显伤痕。随后双方被分开,在XX足浴店外时,游X又上前用手在董XX的右脖颈部打了一巴掌,造成董XX右脖颈部软组织挫伤,之后双方被济川派出所民警带回所内调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游X董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病例材料等证据证实。    申请人董XX因殴打他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三百元整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

二、申请人被殴打后回击殴打游X游X虽然有过错在先,但申请人殴打游X的行为依然具有违法性,构成殴打他人。被申请人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依法以殴打他人对违法行为人游X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对申请人以殴打他人处以罚款三百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6日22时许,在宣州区XX办事处XXXX足浴店内,游X酒后来到XX足浴店内准备按摩,因不提供服务问题,游X与申请人董XX发生争吵,后游X上前用手在董XX的右脸部打了一巴掌,董XX被打后用手在游X的脸上打了一巴掌,未造成明显伤痕。随后双方被分开,在XX足浴店外时,游X又上前用手在董XX的右脖颈部打了一巴掌,之后双方被处警到现场的济川派出所民警带回派出所调查。被申请人及时对游X、申请人及其他在场的证人开展了询问,对游X、申请人的受伤情况进行了检查,接受了申请人提供的病例材料复制件。被申请人在查明事实后对游X和申请人分别进行了处罚前告知,并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后以游X、申请人董XX构成殴打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对违法行为人游X、申请人董XX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出五百元罚款和三百元罚款的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游X的陈述和申辩;2.董XX的陈述和申辩;3.证人证言;4.董XX的人身检查笔录;5.游X的人身检查笔录;6.董XX的病例材料复制件;7.游X董XX的违法犯罪查询记录;8游X董XX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9.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一、申请人董XX对于游X的还击殴打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二、对申请人董XX处罚是否过重。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游X在对申请人董XX进行殴打后,申请人因为气愤对游X进行反击,虽事出有因,但也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公安机关依法对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处理,申请人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简单地通过以暴制暴方式解决纷争,因此申请人的反击行为也具有违法性。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董XX游X进行殴打,系游X先前的殴打行为引起,游X有过错,并且对游X造成的伤害后果较轻,申请人的殴打行为属于情节较轻情形,应当对其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结合本案具体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董XX的殴打他人行为处以罚款三百元,处罚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公(济)行罚决字【2021】2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公(济)行罚决字【2021】2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