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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5-00011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1〕34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09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5-00011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1〕34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09
宣城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1〕34号)
发布时间:2022-05-09 10:33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李XX,女,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户籍地宣城市宣州区XX办事处XX干道52号,联系地址宣城市宣州区XX新村XX栋2301室。

被申请人:宣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俞志刚,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XX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6月30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7月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经本机关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XX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其经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获得资料,得知其户位于宣州区市区XX干道52号XX厂宿舍楼4幢111室国有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征收决定严重违法,应当依法撤销,理由是征收决定未及时告知、送达申请人;案涉行政征收违反公共利益需要,被申请人利用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实行商业开发;征收决定不符合宣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即便存在,在制定上述规划前也未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经过科学论证;一并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程序违法,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不合理、未征求公众或区块内被征收户意见;未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组织调查登记、未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及专户存储;征收决定作出后,至今未开展征收和实施补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是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宣州区征管局是房屋征收部门,XX街道办事处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二、所涉征收项目合法。宣城市XX厂及其周边改造项目符合宣城市棚户区改造、城乡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三、项目征收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开展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宣州区征管局拟定了《宣城市XX厂及其周边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上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13日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了论证。2016年6月21日,宣州区征管局发布了《关于<宣城市XX厂及其周边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并向被征收人发放征收意见表,向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9月27日,宣州区征管局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公示。2016年9月26日,宣州区征管局开展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以宣区征函〔2016〕57/58号文,函请宣州区信访局、宣州区维稳办对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定。2016年9月28日、2016年10月8日,宣州区维稳办、宣州区信访局分别行文函复同意该项目风险评估意见。2016年10月11日对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摸底情况进行了公示。2016年10月19日,宣州区征管局行文请示被申请人对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宣区征〔2016〕157号)。2016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召开第五十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对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作出决定。2016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发布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公告(宣区政秘〔2016〕352号)。四、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时限,应当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该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XX厂及周边棚户区予以征收。2016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XX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宣区政秘〔2016〕352号),该公告载明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为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宣州区XX街道办事处,并告知被征收人不服该征收决定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宣州区XX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1月1日将该征收决定公告在征迁区域范围内的原项目部公开栏进行了张贴公示。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日将该征收决定公告在宣州区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主动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所有的XX厂宿舍楼4幢111室房屋位于该决定的征收范围内。

以上事实有宣州区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纪要、宣区政秘〔2016〕352号公告、案涉决定公告在宣州区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网页、案涉决定公告在征迁区域张贴公示的照片、部分被征收户出具的该公告张贴的《证明》等被申请人答复时所附证据资料及申请人申请复议时所提供的资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被申请人作出案涉XX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后,于2016年11月1日以公告的形式在被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告,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在复议期间未向本机关提供证据证明其超期申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正当理由。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