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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5-00013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1〕3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09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205-00013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1〕3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09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1〕33号)
发布时间:2022-05-09 10:37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姜XX,男,汉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泾县XXXX路5号6-6室。

被申请人: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泾县泾川镇谢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施怀中,该县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泾依复〔2021〕第005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7月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于2021年7月5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依法受理。经本机关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泾依复〔2021〕第0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三至第六项,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上述第三至第六项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其所有的房屋位于安徽省泾县XXXXXX厂宿舍,因“XX社区第一标段(XX厂区域)征收项目”需要,该房屋面临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其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4月9日向其寄出补正告知书,2021年4月28日收到其补正申请。2021年5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泾依复〔2021〕第005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理由如下:1.答复第三项内容“正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公告公示暂未形成,在准备中”。但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程指挥部早已于2020年12月7日发布《关于XX社区第一标段(XX厂区域)转为正式征收的公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12月7日发布相关征收公告,其在已经做出相关征收公告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系违法。2.答复第四项内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为本次征收的决定主体,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保存相关文件,被申请人拒不公开系违法。3.答复第五项系针对申请人申请的关于此次征收项目“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之答复,答复内容“非本部门制作、保存,可以向市、县发改委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六条规定,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法定主体系县级以上政府,故被申请人应当制作并保存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之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答复其未制作、保存上述信息系违法。4.答复第六项系针对申请人申请的关于此次征收项目“征收补偿费用证明、资金的各阶段状况、本次棚改的相关全部资料”之答复,答复内容“描述不清,……我办依法不予汇总、分析、加工”。申请书上明确载明“征收补偿费用证明(足额到位,专户转储、专款专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房屋征收主体,应当保障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同时申请人在申请相关政府信息时对上述政府信息的描述已经达到“能够作区分处理”之标准,已经足够明确,申请人亦并未要求被申请人对上述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泾依复〔2021〕第005号答复书第三至第六项答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依法履行职责。答复人于2021年3月31第一次收到被答复人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4月9日向被答复人寄出补正告知书,于2021年4月28日收到被答复人的补正申请。因被答复人申请事项众多,答复人分别向相关信息制作保存单位下发《信息公开意见征询函》并收到反馈意见。经依法审查,答复人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泾依复〔2021〕第0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答复人邮寄送达。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答复人受理申请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三十八条等规定进行审查处理,对于能检索到的信息已逐一向被答复人提供,对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被答复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被答复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关于补偿安置方案,只检索到《关于XX社区(XX厂等区域)棚户区改造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向被答复人提交。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开信息,经检索无此信息,告知被答复人该信息不存在。关于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系市县发改委的职能权限,系市县发改委制作和保存,已告知被答复人取得渠道。对于被答复人要求的补偿费用证明、资金的各阶段状况、本次棚改相关的全部信息,指向不明,信息量巨大,且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答复人无法对不明确的请作出处理。经答复人要求补正后,被答复人仍未明确。综上所述,答复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1年4月9日向申请人寄出补正告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2021年4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经补正后申请公开“XX社区第一标段(XX厂区域)棚户区改造的审查前置材料(11项)、上级的审批批文、资金的各阶段(含现阶段)状况及本次棚改相关的全部材料(见附件6页)”。所需信息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方式为“邮寄”。被申请人经内部检索并向泾县住建局、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泾县发改委、泾县城建指挥部发函协查确定,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案涉泾依复〔2021〕第0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六项答复。答复的第三项是告知申请人正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公告公示暂未形成,在准备中,检索到《关于XX社区(XX厂等区域)棚户区改造预征收决定的公告》,附件为《关于XX社区(XX厂等区域)棚户区改造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随文提供预征收决定公告公示信息;第四项是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不存在;第五项是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非被申请人制作、保存,其可向市、县发改委联系,并告知了泾县发改委联系电话;第六项是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征收补偿费用证明、资金的各阶段状况、本次棚改相关的全部资料描述不清,并经补正仍未明确,被申请人依法不予汇总、分析、加工。2021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将案涉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第三项至第六项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泾县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已于2021年1月15日在“泾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泾县政府(办公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栏目主动公开,具体链接为“http://www.ahjx.gov.cn/OpennessContent/show/2119838.html”。

再查明,2021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对泾县XX社区(XX厂等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转为正式征收决定的公告》,《泾县XX社区(XX厂等区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系该公告的附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经补正后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申请补正告知书(泾依告〔2021〕第005号)、信息公开答复函、邮寄送达凭证等被申请人答复时所附证据资料和本机关行政复议调查的《泾县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网上公开打印件、2021年7月23日泾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对泾县XX社区(XX厂等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转为正式征收决定的公告》等证据资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的请求及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机关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案涉答复书中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答复是否合法。本机关结合查明的事实依次评述如下:

关于答复书中第三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公告公示”信息答复的合法性。根据前述查明的2021年7月23日泾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对泾县XX社区(XX厂等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转为正式征收决定的公告》等事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泾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正式征收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公告公示”信息在被申请人答复时尚不存在。被申请人在该项答复中从信息公开便民原则考虑,将当时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相关的预征收公告及其附件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提供给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理结果适当。

关于答复书中第四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答复的合法性。被申请人经向相关职能部门函调协查,确认没有申请人所申请的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遂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理结果适当。

关于答复书中第五项“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信息答复的合法性。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中该项信息名称的描述,该项信息应当指向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两项具体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分述如下。关于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和社会一般常识,很显然不属于被申请人这一县级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依据信息公开的便民原则和泾县发改委的回函告知申请人向市发改委联系,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关于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编制、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编制、执行主体,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答复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处理结果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重新答复,但鉴于被申请人已在其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中对此项信息主动公开,故该部分答复不具有撤销并责令重新答复的必要性,本机关仅确认该项答复违法。

关于答复书中第六项“征收补偿费用证明、资金的各阶段状况、本次棚改相关的全部资料”信息答复的合法性。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其已经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对该相关信息的相关关键词进行检索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函调协查,未检索查找到能准确对应上述信息的已经制作或获取并保存的信息。申请人在经过一次性补正程序后提出的“征收补偿费用证明、资金的各阶段状况、本次棚改相关的全部资料”的信息公开申请,其内容描述较为笼统,指向并不具体,缺乏客观上的可操作性,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该项信息申请不予汇总、分析、加工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理结果适当。

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4月9日向申请人寄出补正告知书,2021年4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申请材料,经检索、函调协查确认后作出案涉泾依复〔2021〕第0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1年5月2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案涉答复程序合法。但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将案涉答复书的落款时间表述为“2020年5月14日”实属不严谨、不规范,鉴于该错误未直接减损申请人合法权益,本机关依法予以指正,被申请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机构应进一步加强答复工作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中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和第五项中关于“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第五项中关于“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部分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处理结果不当,应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第1目、第2目、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泾依复〔2021〕第005号)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和第五项中关于“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答复

2.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泾依复〔2021〕第005号)第五项中关于“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答复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