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解读> 其他解读
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204-00101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工业项目不动产分割和登记工作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4-21
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204-00101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工业项目不动产分割和登记工作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4-21
【文字解读】《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工业项目不动产分割和登记工作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21 15:51 来源: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原则和背景

(一)小微企业发展需求。宣州区政府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建设高质量发展小微企业园,加快培育一批小微企业,探索政府主导开发、龙头企业开发、企业联合开发、专业机构开发、乡镇村联合开发等多元主体开发模式,建成后面向小微企业出租或分割转让。宣城上元小微企业园第1期用地195亩,规划建设标准化厂房36幢,总建筑面积 17.92万平米、非生产配套设施用地2幢,建筑面积1.61万平米。该项目拟面向小微企业按幢(层、间)转让,请求解决不动产按幢(层、间)分割和登记问题。

(二)企业融资需求。宣城高新区内有多家企业因抵押融资需要,要求对不动产办理分割登记,便于在多家银行予以抵押融资。安徽申兰华色材有限公司厂区总用地393.4亩,建有工业厂房16幢,总建筑面积4.7平方米,为解决企业在单一银行抵押融资额度不高问题,请求按幢对不动产进行分割登记后,在多家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

针对上述企业需求,宣州区政府结合市局批复的《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工业项目不动产分割和登记工作意见(试行)》和自身实际,拟定《宣州区工业项目不动产分割和登记工作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意见”),于2月23日向我局来函要求批准该工作意见。

二、修改过程

为解决宣州区工业项目不动产登记涉及的问题,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3月4日,我局到高新区上元小微企业园项目和申兰华色材有限公司现场调研后,在高新区管委会召开“工作意见”讨论会;3月17日,杨发青副局长主持召开由局法规科、利用科、调查监测科、市开发区分局、宣州区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园区管理中心参加的专题讨论会,再次对“工作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同时,为保持工业项目不动产分割登记政策的一致性,鉴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工业项目不动产分割和登记工作意见(试行)》将到期,建议该“工作意见”适用范围为宣州区行政区域工业项目;3月25日,发青局长再次主持召开由宣州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宣州区局、部分企业代表、以及局有关科室和二级机构参加的征求意见讨论会,并根据会议提出意见进行修改完善;4月2日,我局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意见适用范围为宣州区行政区域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不动产分割和登记。

(二)分割登记原则

标准化厂房、小微企业园房产可按幢(层、间)分摊土地共用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其他工业项目房产,因企业抵押融资需求,可按幢分摊土地共用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办理程序

宣州区政府和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宣城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的工业项目房产分割方案和转让条件的审核工作。

标准化厂房、小微企业园投资主体申请对房产按层(间)分割的,应在满足分割的基本单元(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房屋或者特定空间)的前提下,按照工业项目所在区域,先向宣州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产业分布、消防安全、环保准入、房屋质量、规划建设、交通组织等相关内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审核同意的房产分割方案,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则上每幢房产只分割一次。

(四)分割登记方式

已建成工业房产采用幢(层、间)每个房屋产权单元面积所占地上与地下结建房产总面积之和的比值,采用“大分摊”方式分摊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办理变更登记;在建项目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的幢(层、间)确定房屋建筑面积所占规划地上与地下结建建筑总面积之和的比值,采用“大分摊”方式分摊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办理首次登记。

(五)自持产权管理

标准化厂房、小微企业园项目,投资主体自持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建筑总面积的30%(含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房),自持年限原则上与土地出让年期一致。自持产权可出租也可以整体抵押,但不得部分抵押。自持产权期间,投资主体负责园区(项目)的运营管理、配套用房管理和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等工作。

(六)转让和抵押规定

标准化厂房、小微企业园项目自持产权期限届满或届满前,投资主体申请转让的,需整体转让。具体转让对象、运营和配套用房管理、基础设施维护等事项要形成方案,按照工业项目所在区域,经宣州区政府或各园区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其他工业项目在采用“大分摊”方式办理首次或变更登记后,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涉及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房,必须连同一幢以上生产性用房共同抵押,不得部分抵押;涉及转让的,须取得宣州区政府或各园区管委会书面同意意见。

四、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利用科 陈杰
    联系方式:0563-3035928